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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特别是居民收入差距的逐渐拉大,使得现行税制越来越不能适应客观环境的要求,因此启动新的一轮税制改革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同时,我国未来的财政政策也将由原来的扩张性财政政策过渡到中性财政政策,中性财政政策就要求;实现预算平衡,要实现预算平衡就必然涉及到税收收入,而税收收入又与税率相联系;适应减轻绝大部分人的宏观税收负担,特别是对大多数中等收入阶层的居民实施减税政策,有利于形成一个稳定的消费群体,从而扩大内需,从长远上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实现一种长期制度规则的构建,而减轻税收负担又与具体的税率选择和设计密切相关。 在上述研究背景下,为了顺应世界性税制改革的时代要求和我国税制改革历来十分关注对税率的设计和选择、税率设计是税制改革的核心要素、国内税率研究相对薄弱等多方面原因,本文选择了以个人所得税税率为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统计数据分析等研究方法,先介绍了不同税制模式下的税率选择,并在描述世界个人所得税税率演进轨迹的基础上,回顾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从创立开始至今的发展历程,进一步分析了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提出了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总体设想和政策建议。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绪论。 提出本文研究问题的现实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及论文框架结构。 第二部分是在不同税制模式下的税率选择。 在介绍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等基本概念以后,分别阐述了世界各国在不同税制模式下的税率选择。 通过分析,主要得出以下结论:在综合税制模式下,绝大多数国家选择了以累进税率为主和以比例税率为辅的税率形式,如美国、英国等国家统一采用了累进税率;瑞典等国家对主要所得项目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而对资本所得项目采用比例税率;也有如牙买加等少数国家选择了单一的比例税率。在分类税制模式下,主要采用以比例税率为主和以累进税率为辅的税率形式,如中国和中国香港地区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在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下,主要采用了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相结合的税率形式,如塞内加尔等国家先对纳税人的不同来源所得分门别类采用以比例税率为主税率形式课征,然后再以累进税率的形式综合征收补充性质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部分是个人所得税税率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变迁和演进。 在个人所得税产生时期,各国更多地强调以效率为主,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形式为比例税率,税率水平一般不超过10%;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各国侧重以公平为主,个人所得税税率形式是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且边际税率较高和税率档次较多,税率结构相当复杂,同时许多国家在累进税率路线上选择了加速累进,这些充分说明了这个时期各国将累进税率作为缩小收入差距的主要工具和手段。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各国又强调以效率为主,特别是在受供给学派理论影响下,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各国普遍降低了最高边际税率和减少了税率档次,在税率形式的选择上更多侧重于效率,如英国出于管理的需要,选择了较长的基本税率线;而德国和美国则采用了累进消失的税率结构。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今,世界各国总体上还是以效率为主,部分国家出现了最高边际税率和税率档次先增加后减少的现象,但是减少税率档次和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仍是这个时期的主要发展趋势,目前许多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一般不超过50%,税率档次一般选择在5至6级之间。在这个时期,俄罗斯等国家为了刺激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实行了单一税制改革,在个人所得税中用单一的比例税率取代了原来的超额累进税率;中国台湾为了消除股利的重复征收,实施了两税合一的税制改革。 通过上述分析,从中得到一些启发和借鉴:个人所得税税率选择都与各国当时所处的经济理论背景密切相关;累进税率是缩小收入差距的有力工具和手段;实行税收指数化,保证税收课税的合理性。 第四部分是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证考察。 通过民国时期、中国共产党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改革开放时期至今的三个不同历史阶段,从总体上描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近百年的演进和变化历程,以期达到鉴古知今的目的。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际征管中,税率形式主要采用累进税率、比例税率和综合征收率。 通过以上分析,提出了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过高;二是税率档次过多;三是税率设计有失公平;四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所适用税率形同虚设;五是未实行税收指数化。 第五部分是政策建议与相关制度安排。 首先分析了中外个人所得税环境差异,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货币化程度、法律观念和纳税意识等方面的不同之处,从而得到的结论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和选择一定要结合具体国情和实际情况。 其次在比较1986年个人收入调节税分类综合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未来分类综合模式下税率设计的总体形式:一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仍然采用分类计征的方式,即不将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纳入综合计征范围之内,仍然实行原来的税率模式;二是对经营性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等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不再适用原来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三是对于征管基础较好具备实施源泉扣缴条件的,即除劳务报酬以外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等其他所得已基本具备了综合条件,对这些所得汇总后全部适用综合累进税率计征税款;四是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税收指数化管理。 最后在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下,对单一税率和综合累进税率进行具体设计。单一税率采用两种形式:一是对经营性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等按照营业收入征收的,可采用较低的税率,税率可选择在8%至10%幅度以内;二是对经营性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等按照利润征收的,可采用较高的税率,税率可选择在15%至20%幅度以内。综合累进税率选择为5档,税率为3%至40%,设计后的综合累进税率体现了对中低收入者实行低税率,对高收入者实行高税率,发挥个人所得税税率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功能作用。 在对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主要创新之处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回溯了建国以前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演进和变迁,从总体上描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从创立开始至今税率变化的全过程。二是对比两种分类综合模式,在介绍1986年个人收入调节税分类综合模式的基础上,与设计的分类综合模式加以比较分析,从中得到一些启发和借鉴。三是对未来个人所得税分类综合课税模式的独特设计,对于不能够源泉扣缴的所得项目实行分类征收方式,适用原来的税率模式;对于经营性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实行分类征收方式,统一适用单一比例税率;对于征管基础较好和便于源泉扣缴的所得项目实行综合征收方式,全部适用综合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