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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中的犯罪对象“资金”,只能是货币形式,而不能是有价证券形式。否则,会导致“资金”范围失控,且违背立法者的本意;“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的区分应该通过对活动中营利因素和非法因素多寡的比较来进行,而非由“行业”本身的性质来决定;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之间,作为犯罪对象的“资金”和“公款”并不是区分两罪的根本标准。另外,挪用资金罪是故意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则与危害公公共安全罪中的9种过失犯罪之间存在诸多共性联系,宜被当作过失犯罪;“挪而未用”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和既遂;挪用资金和非法拘禁一样都属于继续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