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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不断提升,但不合理的开采行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更值得我们关注。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产生一系列环境问题,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甚至生存环境。现阶段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所产生的问题日益严峻,如:地壳塌陷,污水排放,大气污染等问题必须进行系统性、有效性、重点性的治理,如果处理不当会激发与地方居民之间的矛盾,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党中央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时政府为解决矿区生态环境的恶劣影响,已经针对矿区的生态环境开展修复工作。然而,我国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修复没有专门的立法,出现的历史遗留矿山修复工作由谁来承担,验收标准如何认定,监督工作怎么完善都没有详细规定,在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修复实践工作中,更是存在着乱作为、不作为等问题,使国家针对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流于形式。当下,如何减少矿产资源开采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以及如何保障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怎样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我国现阶段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修复所面临的挑战。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分析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解决修复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本文从四部分来阐述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研究,第一部分是分析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的现状,以及诸多学者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修复概述的认识,进一步研究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修复的内涵,包括对基本概念的界定。第二部分是介绍我国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修复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司法的角度分析我国法律体系,存在着配套制度不健全,包括修复资金的设定、验收修复的标准和承担修复责任的主体以及生态修复的监督制度。第三部分是介绍国外专门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修复所制定的制度,以及国外成熟的理论和治理工作中取得的显著成效。第四部分是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修复提出建议,不仅需要专门立法,更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实践中落实责任,合理设定修复标准,让公众主动参与监督,实现人与经济、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