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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活动中极其重要的证据之一,它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案件性质的认定以及审判活动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因为证人证言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对相关的保障措施(包括证人保护、补偿、惩罚等)也加以规定。本文通过借鉴国内外法律及学者的研究成果,指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在两大理论基础上:一是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这两大原则均是出于对间接性资料的谨慎考虑而产生的;二是正义理念和人权保障理念,这两大理念既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也是其价值追求。而我国目前面临着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状况,这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的现实基础。证人之所以不愿意出庭作证,究其原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证人自身的原因,主要包括传统文化思想和教育的影响,义务意识淡薄,经济上的考虑,安全的考虑以及心理上的偏私;另一方面是法律上的原因,主要包括立法规定的笼统和司法实践的忽视。因而,新刑诉法明确地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明确赋予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并规定了某些特殊证人享有免证权;明确规定了对出庭证人的保护和补偿,并规定了对不出庭作证证人的惩罚措施。新刑诉法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从立法方面来说,既解决了司法机关面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状况不知如何处理的问题,也给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立法上的保障,解除了他们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从现实角度来说,有利于纠正书面证言审查为主、证人出庭作证为例外的现状,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保障人权,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对证人保护的重视,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和证言的可靠性。强制证人出庭制度虽然在立法上得到了确立,但是如何切实有效地实施该项制度却是更为关键的环节,也是本文极其重视的研究内容。这项制度要实施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可被强迫出庭的证人资格认定问题,新刑诉法认为必须出庭作证的证人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控辩双方有一方或者两方均对证言有异议;二是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本文认为应当从案件性质以及证人证言重要性两个层面来加以明确界定。除此之外,要保障强制证人出庭制度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还必须要有证人免证权、保护、补偿、惩罚等措施给予保障。新刑诉法虽然对于这些相关措施都有规定,但这只是指导性的规定,不能完全解决实践问题,因而本文进一步研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刑诉法适用的司法解释,结合司法解释,借鉴国内外的法律和经验,本文对这些措施如何实施以及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其中涉及新刑诉法没有赋予证人享有彻底的免证权问题、证人保护范围设定以及进行保护的程序问题、证人补偿机关以及经费问题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也相应地提出了解决方案,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和分析为新刑诉法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