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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继承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人类社会从原始状态中脱离出来之后,无论是习惯法还是在制定法中,继承制度始终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从一般意义来说,关于财产的继承方式大致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相比较而言,后者更多的体现的是对个人意志的尊重和保护。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思的提高,人们希望通过遗嘱来自由处分遗产的想法越来越强烈,而我国继承制度因为历史原因和技术原因,存在着一些缺陷。学术界对大陆法系的遗嘱继承制度研究较多,对英美法系的研究则较为少见。目前中国的民法典正在制定中,我国的继承法将被修改后作为其中的一编。笔者通过对美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研究,借鉴其中有益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修改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建议,以期供立法机关参考。 本文约3.7万字,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美国遗嘱继承制度概述,第二部分是美国遗嘱继承制度之基本功能与特色评析,第三部分是美国遗嘱继承制度对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启示。 本文在第一部分介绍了美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演变,以及美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相关制度,包括美国遗嘱继承的涵义,遗产范围的确定,遗嘱的有效要件,遗嘱的种类,遗嘱的解释,遗嘱的变更、撤销以及遗产的管理制度。在美国遗嘱继承的众多制度中,遗产管理制度是其中一个相当重要,也是比较特别、实务性较强的地方,尤其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因此,笔者在这一部分对遗产管理制度着墨较多,详细介绍了遗产管理程序的开始,遗产管理人的设定,遗产管理人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以及遗产管理的终结。 本文的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对美国的遗嘱继承制度进行了比较、评析。与中国的遗嘱继承制度相比,美国的遗嘱继承制度中较为有特色的部分有以下几个制度:第一,可选择份额制度。可选择份额制度的特色主要在于其根据婚姻持续期间的长短来确定生存配偶的遗产份额,以此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也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法中得以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