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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的五年后,有许多国家又重新启动了民用核工业的投资活动,人们在发展利用核能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民用核设施有可能带来的核威胁,核事故一旦发生,谁来承担核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便成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民用核工业的发展之初,美国作为主要的技术输出国,为了保护本国的供应商,极力主张其他国家的运营商对核设施引发的核损害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其他主体无论是否具有过错,都不用承担核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就是后来在国际公约体系和各国立法中确立下来的唯一责任原则(又称责任集中原则)。唯一责任原则是核损害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核工业的发展之处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解决了民间资本投入核工业可能面临巨额赔偿的风险担忧,并极大促进了民用核技术的跨国交流。所有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唯一责任原则违背传统的侵权法原则,另外,唯一责任原则是商业利益博弈的结果在法律中的体现,从本质上来讲唯一责任原则违背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其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有待审视。印度在2010年新颁布的《核损害民事责任法案》中明确规定了运营商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印度的这一立法举措引起了西方国家的批评,可谓是对西方国家主导的核损害赔偿责任秩序发起的一项挑战。文献综述以及比较研究是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文章的第一部分,通过文献综述的方法阐释了核损害民事赔偿唯一责任原则的内涵,解释唯一责任原则适用的理由。随着保险业和金融工具的发展,运营商的风险可以通过经营者集中和其他金融工具来分散,单一法院管辖原则和核损害赔偿委员会也给受害人带来了诉讼便利,因此,现在来看,减轻受害者的诉累和降低保险费用的理由太过牵强。第二部分,通过文献综述,查明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最新的立法进展,加上比较分析,可看出唯一责任原则的法律地位正面临挑战。第三部分,通过在传统的侵权法原则、核事故的处理以及核技术的进化三个方面对唯一责任原则进行重新审视,唯一责任原则的可持续性被质疑。另外,探索了赋予供应商产品责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对制度设计进行了初探,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应扩大运营商的追索权,并为暴露在可能面对核损害赔偿风险之下的供应商构建经济生存的保护机制。第四部分分析了《核安全法》草案,草案和现有的法律还需进一步协调,并对我国将来制定的《原子能法》提出了一些立法构想,希望能够引入供应商的产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