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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瓶颈。农村贫困的原因多种多样,自然有许多先天性的原因,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安排。一方面表现为农民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的缺失;另一方面就是政府权力干预经济的非均衡性。经济法干预农村贫困的法哲学基础既不在于传统民法的权利完满状态下的主体平等意思自治,也不在于传统行政法的消极的限权,因为这些法哲学思想建立的理论基础存在着内在的缺陷。首先从我们的现实情况来看,法律主体实然上并不是抽象的平等主体,主体的权利也并非理想的完满状态;其次政府的权力也并非只能是消极的恶,“新宪政论”的“权力保障”思路更是一种积极的行动指南。所以本文在结合传统经济法哲学的优点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经济法哲学思路——双重赋权控权论,以期为反农村贫困立法及法律制度变革奠定稳定的理论基础。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中国农村贫困的制度原因,我们可以清晰地看见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是造成现在农村贫困状况的深层次原因。主要的问题就是农民主体权利的缺失和政府权力对社会经济的非均衡性干预。进而分析了我国传统的反农村贫困措施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忽视了农村人口的权利赋予、权利平等保护以及政府反贫困的单向性、不稳定性、缺少责任追究机制等。为此文章认为要对现行的法律制度中相关的制度进行重塑再造,这其中也包括了对正在准备制定或应该制定的法律的相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同时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反农村贫困保障机制,明确反贫困的深层目的,强化反贫困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文章认为应当制定《国家反农村贫困法》。并就具体的制度设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比如立法目的体系、反贫困主体体系、权利义务体系,责任体系等。本文以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总背景,以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为文章所关注的问题的衬托,力求用法律的理想和方法来映照现实的不足,并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案。中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蕴藏着无限生机,理应成为主流社会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解决农村贫困问题就是扫清了市场经济发展道路上的最大障碍,也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