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中国的早期传播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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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前半期,中国社会,风雨飘摇,戴着半封建和半殖民地的枷锁,在世界现代化进程里步履蹒跚、艰难行进。在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的政治博弈中,中国的法学观念、法制建设也因各自的政治倾向性的差异而沿着不同的方向向前发展。以唯物论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在中国逐渐深入人心,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与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作斗争的过程中最终确立其在我国的指导地位,在中国生根发芽,并开花结果。当历史进入二十一世纪,古老的东方巨龙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时俱进的进行着痛苦而艰辛的理论求索和制度设计,有志之士也许会发现,我国早期的法律学人一直在追踪着世界潮流,他们不仅为中国法学赢得了世界声誉,而且为中国近现代法制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也为我们留下了丰厚的法律文化资源。   韦伯曾说:“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着某种决定该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理念,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决定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命运的这种精神力量。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在吸取黑格尔辩证法及唯物主义基础上创立的,是用辩证唯物主义分析、研究社会历史现象及法律现象,包括法的产生、本质、发展规律等问题形成的基本理论观点。在中国化进程中,和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法律观、邓小平理论法律观、依法治国法律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观。这一历史进程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艰难探索,其在中国的早期传播是其中国化历程的重要阶段。系统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早期轨迹,把握其中国化进程的规律性,总结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早期在中国传播的经验,可为新时期新阶段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使我们在建设21世纪法治中国的伟大事业中,更具有主动性和科学的预见性,给我国法治建设的革新带来新契机与新要求。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法律观及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概念和中国化的早期期间作了限定;第二部分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我国早期传播的社会背景;第三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以时间为线索述说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早期中国化过程;第四部分简要总结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我国早期传播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对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中国早期传播的诸要素作简要分析;第六部分总结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中国成功传播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对现在和未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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