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明知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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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对于故意犯罪,就像我们吃饭之前先拿起筷子一样,是一种前提,是最先应该想到的东西。为什么要把明知放在如此重要的一个位置呢?因为现在在刑法实践中有很多很多故意犯罪的案件,但是就是因为犯罪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知不明确,令司法机关伤透了脑筋。那么本文便是在此基础上,通过查阅资料,阅读期刊等方式,对明知问题在故意犯罪中的解释来分析一番。怎样更合理的去解释明知呢?作者绞尽脑汁。最后以四部分来完成了本篇论文的写作。在说论文内容前,我想先提一下明知在刑法理论界所处的位置,应该怎么说呢?相当重要,但是在一些观点上歧义太多,这使理论界经常为此争论不休。不过明知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上还是有一定的稳定些的,即使有争论,但也会有统一的标准。这也会让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件变得不是那么困难了。本篇文章是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明知的本体问题研究,明知的关系论,明知的认定问题和个罪中的明知问题。笔者的重点是放在明知的本体研究和明知的认定上的。这两部分基本上囊括了故意犯罪的明知的全部问题。首先明知的本体问题研究分为四大节,分别是明知的内涵,明知的内容,明知的分类以及明知的标准程度,这些都是明知的重中之重,没有对这几个问题透彻分析,是得不出明知的本质内涵的,更别提要去深入分析了。而文章的第三部分是明知的认定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笔者也分了四节段来论述,分别是司法证明,司法推定,阻却事由和有责性。第三部分的重中之重便是司法推定,所以便把司法推定又细致化,分为推定的概念,推定的立法现状,推定的构成要件,推定的范围限定。从这四分个方面去分析明知的司法推定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为这四方面几乎包含了所有关于推定的内容,从基础概念,到立法现状,再到构成要件,最后范围限定。这原本是一个大的法律名词才能形成的结构状况,现在可以用在明知的一个推定上,这既可以看出推定对明知的重要性,也更能看到明知在刑事法律中的重要性。文章的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其实也是比较重要的,但相对于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它们更偏向于问题的外延,特别是第二部分明知的关系论,基本是探讨明知和很多法律的关系。第四部分则是通过前三部分对明知的分析和探讨,结合到具体实例中来分析,这既增加了文章的全面性,也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因为所有的法律理论都要在实践中证实,而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也会在理论中再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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