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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应用利益衡量是为了调和案件中或者通过案件本身映射到社会中的相互冲突的利益。在我国,利益衡量越来越受到法官的重视。根据相关数据,利益衡量在裁判实践中的应用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因此,在国内外利益衡量相关理论发展的基础上,探究司法裁判实践中利益衡量的具体操作方法也就有其相应的研究价值。本文根据司法实务中具体应用利益衡量方法的裁判文书,通过实证分析,将文书中的利益衡量类型化出相应的衡量方法。分析这些方法在裁判实践中所面临的衡量困境,进而论证造成这些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基于目的合理性的利益衡量本质是法官的主观判断。并且,这种法官裁判的主观性是无法通过构建衡量的边界而避免的。因此,本文最后着力论证完善利益衡量机制的方法是利益衡量过程的公开化。而且,这种利益衡量过程公开化的优势在过往的司法裁判实践中已有所体现。本文主要有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描述了利益衡量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样态。不同的学者对利益衡量有着不同的界定,但学界关于利益衡量在司法裁判中应用的必要性却已达成共识。通过网络数据库检索,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实质判断后,共有648份裁判文书应用了利益衡量方法。通过对这些裁判文书进行归纳论证后得出:从时间上来看利益衡量在裁判中的应用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从案件案由上来看,利益衡量更多的应用于民事、行政类案件,而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该方法仍持谨慎态度;从法院层级和诉讼程序上来看,利益衡量更适宜由高层级法院、高级别法官适用。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不同类型的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应用。在司法实务中,有三种国内外利益衡量理论得以应用。一种是菲利普·黑克的衡量方法,核心方法在于分析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背后的利益分配或价值选择,并将其作用到裁判中。另一种是日本民法解释学中的利益衡量论,该理论经梁慧星教授引入国内,在裁判中表现为在案件事实查清后,不急于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而先进行实质判断,而后寻找法律依据的裁判方法。最后一种是拉伦茨法益衡量学说在裁判中的体现,表现为案件中出现权利冲突后应如何进行利益衡量。虽然这些利益衡量理论在裁判中均有所应用,但实践中利益衡量的方法更多的表现为:归纳案件争议的核心利益,并分析其他影响该利益产生变量的“介入因素”,基于利益最大化下进行利益计量。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裁判过程中利益衡量所面临的各种困境。第一种困境是,法官经过利益衡量衡量后,仍然难以得到确定的裁判结论,其仍表现为一种主观判断。虽然有学者通过构建基于利益层次结构下的图表演绎式利益衡量,试图解决该问题。但应用图表式利益衡量去论证“泸州遗赠案”,该构想并未发挥其预期作用。第二种困境在于非同一性质利益或者说异质利益所带来的衡量难题。第三种困境则是公共利益带来的衡量难题。第四种困境是裁判实践中所出现的利益衡量的滥用现象。包括了将利益衡量与公平原则并行、裁判中利益衡量原则化问题,以及利益衡量在法官自由裁量权下的“乱用”。第四部分论述了利益衡量过程公开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利益衡量所面临的困境,并且具备完善利益衡量机制的优势。首先,通过对比研究美国司法裁判中的平衡检测法(balancing test),论证利益衡量过程公开化的的裁判说理优势。其次,通过对“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与“盗刷银行卡案”两则同案的研究,论证这种公开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利益衡量方法存在的裁判主观性的问题。而这种公开化也有利于推行同案同判的司法裁判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