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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稳健性一直是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关心的课题,国内外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讨论,在稳健性的起因、计量及经济后果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会计稳健性缓解了企业与外部及其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委托—代理问题,降低了企业与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不对称,为保护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债权人提供了良好的机制。鉴于债权人在法律和公司治理方面较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相比较为弱势的地位,加之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其自身信贷风险增大,因而研究如何对债权人进行保护,尤其是从会计稳健性角度入手对其进行保护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会计稳健性在我国引入的较晚,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才正式引入了稳健性的概念,之后的十几年间,通过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在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中,对会计稳健性进行了适度运用,因而新会计准则关于稳健性的相关规定是否会影响其对债权人的保护作用,也是关心的问题。 本文在回顾了国内外关于会计稳健性、债权人保护以及两者之间关系的文献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从2004-2008年上市公司的数据入手,试图使用直接的方式计量会计稳健性和债权人保护,并考察两者之间的关系,来证明会计稳健性对债权人的保护作用。接下来,本文还分析验证了新会计准则下稳健性对于债权人的保护作用。 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以经过期初总资产标准化的非经营性应计衡量的会计稳健性与以债务人违约情况衡量的债权人受保护程度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同时,在新准则下,这种相关关系依然存在,从而证明了之前的假设,即会计稳健性确实可以对债权人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且新准则下这种作用依然存在。 本文最后对债权人利用会计稳健性进行自我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同时也讨论了本研究的局限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