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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因其强大的杀伤力与心理威慑力,相比其他械具更具社会危害性,对他人人身和公私财产更易造成严重的危害。本文集中讨论将枪支本身作为犯罪对象的这一类涉枪犯罪的侦防机制,并分为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涉枪犯罪进行了界定。涉枪犯罪中所指枪支是指具有“动力、发射、子弹、杀伤”四个要素的制式枪支和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我国《刑法》并没有专门将“涉枪犯罪”作为一类罪名。将枪支本身作为犯罪对象的涉枪犯罪主要是指制贩型和持有型这两种类型。涉枪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等,并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时空上具有鲜明特征。第二部分对涉枪犯罪的侦查机制和防控机制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了分析。现有侦查模式是建立在传统经验之上的运动式打击模式,在应对越发复杂的犯罪行为时,暴露出侦查反应的滞后、协作沟通的不畅以及侦查工作保障不力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侦破涉枪犯罪的效率。国家应对涉枪犯罪除了对涉枪犯罪进行侦查处置之外,防控也至关重要。不过,目前我国的相关防控机制也存在着一些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为枪支的网络化交易使得对涉枪犯罪的控制难度增大、涉枪犯罪社会防控体系不健全使得涉枪犯罪存在防控漏洞等。第三部分对涉枪犯罪侦防机制的完善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对涉枪犯罪侦查机制,应该通过构建涉枪犯罪侦查的快速反应机制、畅通涉枪犯罪侦查多层次的协作渠道以及加强涉枪犯罪的侦查保障等举措予以完善。针对涉枪犯罪的防控机制的问题,在枪支网络化交易现状下对重点人员的防控要加强,此外,还应对制枪必需物品进行流通限制,对非法枪支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以及网络服务商进行惩戒和加强对物流快递、电子商务以及通讯行业的监管,以健全的制度来堵上涉枪犯罪社会防控体系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