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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经济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劳务派遣行业作为有别与传统劳动关系的一种新兴劳动关系,与传统的典型劳动关系有着不同的特点。在劳务派遣中,其表面特征是存在三方主体,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用工单位,还有一方是雇员,劳务派遣改变了典型雇佣关系中的“一对一”雇主直接雇佣劳动者从事劳动的用工方式,建立了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组成的雇佣关系。这种雇佣方式给立法和司法造成了很大的困惑,我国在2007年《劳动合同法》中首次实现了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范,然而同外国立法相比较,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之处,本文从劳务派遣制度在世界上和我国的发展历史入手,并结合现实情况提出了劳务派遣的三个法律问题,即三方主体的关系问题、雇主责任配置问题和用工单位退回制度问题。首先关于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我国的理论界大概有两种观点,分别是一重劳动关系说和双重劳动关系说,在一重劳动关系说里又有劳动指示权让与说与双层运行说,本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与有关国家立法中对他们三者关系的法条规定,提出应当将派遣机构和被派遣劳工认定为劳动关系,将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工界定为实际劳动关系,将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其次关于劳务派遣制度中的雇主责任配置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单一雇主责任配置模式和共同雇主责任承担模式,本文认为我国的分配模式既不属于单一雇主分配模式也不属于共同雇主责任承担模式,那么针对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应当细化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明确雇主之间的分配规则,在实践中应对雇主责任的分配进行行政监督。最后关于我国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退回权问题,我国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争议观点,即有退回法定说、退回约定说与退回任意说,结合劳务派遣制度的本身作用,本文认为用工单位的退回情形可以适用约定说。此外,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用工单位退回制度,本文认为应规定允许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退回情形,而且要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如果是被违法退回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在程序上应规定用工单位在合法情形下退回劳动者的具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