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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养老保险基金是核心、也是基础,它关系着广大社会成员的养老保障,是养老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对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世界“银发浪潮”的冲击、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以及养老保险基金制度改革发展不够完善的影响下,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受到极大威胁,尤其是监管制度存在的严重漏洞。而且,社会成员对养老保险基金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为解决已经或者即将出现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危机,除了采取“开源节流”的措施外,还需要引入基金运营机制,进行市场化的管理,以便更好地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在养老保险基金进入市场、引入基金运营机制的同时,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养老保险基金运作存在较大的风险,需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监管。然而,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却是社会保障研究的薄弱环节,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作为老年人退休之后的生活费用,养老保险基金需要相关主体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合理监管,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监管的重要外部环境,毋庸置疑应该完善。目前,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层次低、法律制度操作性不强、法律体系不严谨等,需要制定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监管立法方面的规划、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和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监管模式,是指监督和管理所采取的方式和手段所表现出来的样式。目前,对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模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模式:审慎性监管和严格限量监管。采取何种监管模式,取决于多种因素。依据我国的国情,应该在充分吸收两种监管模式优点的基础上,构建以内外监管为框架,以分权制衡为原则,多层次制衡式的混合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以监管主体的多元化设置为前提,在发挥各监管主体监管职能的基础上,适当分散监管权力,加强权力制衡,增强社会中介机构监管权力,以实现合理有效监管,保障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主要包括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监管制度建设,就是投资运营操作层面的建设。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缺乏完善的投资环境、基金管理透明度低、,信息披露置制度不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不合理。为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监管制度建设,应该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保持养老保险基金的独立性、建立合理的投资限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加强基金公司的内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