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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角色本身是创造性作品中为作者所塑造的具有鲜明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成功的虚拟角色能够对公众产生无限的吸引力与影响力。随着文化产业与物质产业的发展,虚拟角色往往被“二次”开发或利用于文学艺术创作领域与商业活动领域,且日益脱离作品本身而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但是我国并未将虚拟角色明确作为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然而,有关虚拟角色的权益纠纷却不断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涌现。虚拟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仅关乎虚拟角色创作者的切身利益,且关系到社会物质活动与文化活动的繁荣。无疑,虚拟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值得我们去研究与探讨。为此,本文以实现我国虚拟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最终落脚点,从有关虚拟角色的基本法律问题入手,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虚拟角色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理基础与必要性问题,并通过剖析传统知识产权法体系对虚拟角色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性,力图寻求我国虚拟角色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路径。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四章。第一章虚拟角色的基本法律问题。本章详细阐述了“虚拟角色的界定”、“虚拟角色的组成要素”、“虚拟角色的种类”及“虚拟角色的利用方式”四个基本问题。第二章虚拟角色保护的法理基础与必要性。在掌握有关虚拟角色的基本法律问题的前提下,本章试图对虚拟角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理基础与必要性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证。第三章传统知识产权模式对虚拟角色的保护及其局限。首先,本章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与地区对虚拟角色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其次,本章在此基础上,就传统知识产权法体系对虚拟角色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性问题进行了剖析与总结。第四章我国虚拟角色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本章分为四节,主要从虚拟角色在文学艺术创作领域的利用与虚拟角色在商业活动领域的利用两个方面,分别探讨了虚拟角色在不同利用方式下的保护路径。概言之,笔者认为,我国应单独依据版权法对虚拟角色存文学艺术创作领域的利用予以保护;且需突破传统知识产权法体系,确立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对其在商业活动领域的利用提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