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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是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生理等特点,少年刑事司法确立了未成年人特别保护和区别对待两大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凸显了这一理念,这也是与一般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最大不同。国外刑事和解制度于20世纪70年代肇始于西方,目前在美、英、法、德等数十个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应用。2002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在维也纳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刑事和解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一种主要方式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并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种潮流。目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这一制度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因此,对其进行制度、程序上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力图结合国际法相关规定、典型国家的实践经验及国内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联系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对该制度进行合理的论证和构建。全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原理。本部分主要是从该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和正当性几个方面展开研究。在概念问题上,在与几个学者理解的概念比较的基础上,从本文探讨的阶段和其实质入手进行界定,突出其实质是刑罚的酌定量刑情节。其次对其理论基础进行阐述,一个制度若无其理论基础作支撑,其就没有存在的根基。首先,立足于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对该制度展开阐述,这一理念将其与一般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区别开来。本文吸收了恢复性正义理论,恢复正义理论在强调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对犯罪人复归社会的关注。又从被害人权利保障理论论证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关注点在被害人这方面。刑事和解制度追求的正义并不是毫无代价的,它是双方在妥协、退让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因此,无论是从实体结果上还是程序的设计上,这一制度都能体现出它存在的正当性。第二部分是域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考察。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研究:首先是关于这一制度,国际法上有哪些公约、规则、准则涉及到或者作出规定,又是怎么规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的规则》、《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可以为国内进行这一制度的探索提供国际法上的有力支撑。再就是选取几个比较典型的国家,分析他们在立法和实践中是怎样操作的。因为这一制度首先是在国外产生的,经过二三十年的发展,他们都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第三部分是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这一部分承接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论证我国构建这一制度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在论证必要性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1)贯彻少年司法“双保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2)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基本特点,为贯彻少年司法保护理念提出重大课题;(3)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重视程度不够;(4)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主体地位,构筑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信仰。接下来,又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传统思想文化,以及对中国不具备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批驳三个方面,以立与驳的方法进行论证与分析。第四部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设想。首先确立了建立该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即依法和解原则、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双向保护原则和司法适度引导原则。然后研究构建该制度的具体设想,这是本部分的重点,也是全文的重点。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第一是刑事和解适用的条件,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领域的适用,学界和实践中是一致的,没有异议,但笔者在本文中把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整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第二是刑事和解的启动主体,理论中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一些观点设想在理论上是可以成立的,并且也是很令人心动的,但是在实践中却是无法操作的。笔者认为,由法院(具体由承办案件的法官)启动刑事和解,理论上站的住脚,又便于操作;而且,实务部门也是这样在操作的。第三是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首先简单在论述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情况,重点是研究审判阶段的情况。刑事和解的适用应是全方面的,不能局限于某一阶段,否则不能最大发挥它的功能。审判阶段的和解应置于庭审之后,宣判之前,合乎逻辑,也有利于与庭审的衔接。第四是法官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笔者主要是通过与刑事和解的主导者、诉讼调解中的法官进行对比展开的。第五是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在审判阶段,对性质不严重的案件,法院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性质比较严重需要刑事处罚的,可以作出从轻或者缓刑的判决。第六是刑事和解的监督。从对其适用、过程和后续阶段进行监督设计,并提出一些具体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