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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作为我国一项具有本土色彩的制度,在一定时期起到了稳定市场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三包”这种将作为民事责任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三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单独“打包”,与其他民事责任形态截然分开的做法,剥夺了消费者选择其他救济方式的权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宗旨相悖。 本文将从民事责任体系这一视角出发,通过分析“三包”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实践中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单独实施“三包”制度模式存在的困境来探讨“三包”制度的完善以及“三包”争议解决机制的改进。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我国“三包”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通过梳理“三包”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制度化的发展以及“三包”在实际生活中的适用情况得出“三包”制度的缺陷。 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探讨“三包”制度的法律性质,并参照我国《合同法》中瑕疵履行体系化的救济方式以及借鉴《欧盟消费品买卖指令》、德国等国家有关瑕疵履行的处理思维,探讨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三包”制度设置上的不足,并在现代民事责任理论体系视角下提出“三包”制度的修改建议。 第四部分在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单独实施“三包”制度模式存在的困境以及各民事争议解决机制在处理“三包”争议中的特点和难点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以仲裁为主的“一主多元”的消费争议解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