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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研究湖北省江汉派出所为个案,运用政治社会学和政治学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详细的考察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个案派出所治安治理的历程,乡村治安治理中组织与权力的运作与变迁是这一考察的核心。在文中,作者通过对个案派出所的实证研究,考察历史变迁中江汉派出所这一组织与权力运作的方式、方法和特点,以及不同历史时期组织与权力的形成与变迁及其原因,探讨和说明在国家宏观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特别是1980年代以来,中国乡村治安治理中组织与权力运作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对中国乡村治安治理和乡村政治发展道路的选择及如何在民主自治基础上实现乡村社会和谐有序治理提出若干见解和政策建议。本文首先对“江汉的背景”进行了全方位的扫描,包括江汉镇的地理位置、社会结构、地域景观、人文特征、历史沿革和组织状况。这些因素构成了江汉的行政生态环境,是江汉派出所组织与权力生成和变迁的场域。在“组织的转换与权力的更迭”部分,描述和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前后江汉派出所组织的转换和社会治安权力的更迭。本文从“保甲诸制的初建”、“民国初期的建政”、“组织权力的雏形与消解”三个方面,分析和剖析了新中国成立前后三个不同时期派出所组织的景状和派出所权力的建构。本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通过对传统农村基层组织的改造和意识形态的动员,建立了农村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和乡村公安派出所。国家治安行政权力对民众的政治动员使农村社会基层治安迅速稳定下来,并使农村基层治安组织日益走向规范化,同时也使农村基层治安权力网络初步形成。“全能主义架构中的乡村治安治理”是中国政治主导国家治理的典型个案。文章主要描述和分析了20世纪60—70年代江汉政治的显著特点。20世纪60—70年代,江汉经历了“大跃进”、“农村人民公社”、“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三个阶段的洗礼,全能主义政治支配着江汉组织与权力的运行,“行政性”成为江汉政治的主旋律。在农村行政化过程中,受国家宏观政治气候的影响,江汉实行“党、政、社”高度合一,镇权力达到前所未有的集中,镇革委会几乎控制了江汉镇内全部权力。由于国家整个经济发展战略的失败,“人民公社制”格局逐渐形成,这使得镇权力城现分割状态,乡村治安动员能力和监管能力日益萎缩。在人民公社制社会中,在激进政治的笼罩下,乡村治安组织更趋削弱,乡村治安权力网络几乎全部瘫痪,原有的权力结构也被破坏,治安权力秩序变得混乱,在人民公社之外呈现真空状态。后革命时代“组织的再造与权力的失序”成为这一时期最显著的特征。文章主要描述和分析了20世纪80年代治安权力与组织网络结构的重新建构。从“组织的重建”、“权力的扩张与脱序”、“权力的无限进入”三个方面,具体分析和剖析了1980年代江汉治安组织与权力的再造过程。本文认为,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人民公社制的解体,在国家制度的安排下,江汉开始了治安组织重建的历程,使乡村治安权力得以恢复,但仍处于“权力剩余”阶段。1980年代中期,国家改革路向的转变,派出所权力得到迅速扩张,但由于权力的结构化过程滞后于急剧变动的社会,因而派出所权力时有脱序,政府不得不再次对乡村治安组织与权力进行整合。“建设组织:权力结构的调整”对组织与权力的整合过程进行了学理和实证的阐释。通过“组织网络的生长”、“权力的重组与分化”、“乡村治安精英的角色与行为”等视角详细分析了乡村治安组织建设的过程,具体研究了江汉地区几大治安组织网络、治安权力如何分化、江汉政治人的脸谱。21世纪初叶,随着国家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及社区警务的导入,催生了江汉地区几大治安组织,这些组织在治安权力秩序与组织网络中依据自身的资源和对乡村公共治安事务的掌控大小而确定在乡村治安网络结构中的角色与地位,从而使江汉地区治安组织结构与权力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此之中,乡村治安精英加入到乡村治安组织中来,并在乡村治安组织与权力的运作中参与权力的分配。组织与权力的整合只有通过“契约化与组织化:权力的责任边界与互动”来实现。通过对江汉乡村治安治理中组织运行机制进行考察,本文认为,通过界定政府与乡村社区的权限,实现功能互补、合作共生,可以达到政府与乡村的“双赢”。我们从“乡村治安的组织化机制”的具体案例中可以看到乡村治安治理中权力是如何被分解的。主要阐述了江汉街道治安组织化运作体系,这种治理技术是江汉乡村处理公共治安事务的常态化表现。“组织权力秩序的调控与维系”进一步说明,治理技术的常态化必须通过调控来维系。文章首先对江汉治安权力结构与运作机制进行了实证考察,分析了乡村治安治理中乡村权力决策机制运行的动态过程;其次通过个案描述,分析在乡村日常治安治理中,乡村冲突和纠纷是乡村精英依赖所具有的权力资源和策略得到调解的;最后以具体案例描述和分析了江汉治安治理中治安组织共享资源的路径:沟通和合作。通过沟通与合作,乡村治安组织之间从权力的不平衡达到平衡,从而使那些处于关系实践中的乡村组织的行为表现为决策的理性化。因此,这些乡村微观层面的描述和分析显露出竞争、合作、冲突和协调,这是乡村组织的实际生活方式,从而我们也看到了乡村社会整体最深层次的活力。良好的组织权力秩序是乡村社会活力迸发的基础。“国家与乡村的互动:组织与权力的再续”,旨在通过回顾政法委与公安机关关系的演变历程,说明党与政府的关系在国家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是有所区别的,是国家各种权力博弈的结果,那么,在今天国家提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作为乡村承担主要治安任务的派出所应如何应对?我们认为:以制度建设推进乡村治安治理现代化、以机制建设深化乡村治安治理现代化、以村民素质提升助力乡村治安治理现代化是最佳的现实选择。“乡村治安中的政治政治中的乡村治安”是个案考察后的理论升华,通过对此项研究进行总结,并对国家与乡村的关系进行讨论并作理论上的解释,同时对乡村治安的有效治理提出若干提问方向。基本结论是:在乡村治安治理过程中,乡村治安权力网络结构呈现多维架构,镇政法委、乡镇派出所、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乡村治安协商议事会五大治安组织共同参与乡村公共治安事务,支配乡村治安权力。在这种多维架构中,党的权力、国家权力处于支配地位,其他治安组织处于从属地位,但它影响国家权力的执行效果,从而构成整个乡村治安治理进程中的两大结构性力量——行政力量和自治力量,这两种力量整合的路径选择是走法治化道路,建设乡村民主政治,实现乡村民主自治,走向“小政府、大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