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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和审判是三种最基本的诉讼职能,它们分别由三方诉讼主体承担,其分工和相互作用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控、辩、审三方关系的合理构建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构造普遍做法中的重点研究课题。辩护制度则是现代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鲜明地反映着一个国家的诉讼制度和司法机关执法的民主性及公正性程度,又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辩方代表的被追诉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下同)依法享有辩护权的程度、范围如何,必然受到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的深刻影响。因此,正确认识、把握和界定控、辩、审三方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对于建立科学合理的诉讼运行机制,从根本上保障和落实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实现社会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良性过渡将起到十分有力的推动作用。我国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诉讼制度作了重大变革,强调了对涉及控、辩、审三者关系的改革,实现了庭审由“纠问式”向“控辩式”的重大转变,使得控、辩、审三方“控审分离、审判者中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现代司法理念雏形基本成形,加强了辩护权的保障。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公众心理和传统诉讼构造根深蒂固的影响,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实际运作与既定诉讼构造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冲突,一定程度限制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影响了被追诉人辩护权的真正落实,必须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采用统计实证分析、查阅资料和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刑事诉讼构造中控辩审三方关系的基本理论、现行架构中的缺陷以及被追诉人辩护权的行使现状、不足等问题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并按照既符合一般诉讼规律和法理科学,又适应我国国情和国际司法潮流的原则,力求提出关于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控辩审三方关系、切实保障和落实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一些具体思路及构想,以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订提供必要的参考,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控辩审三方关系的不断协调和辩护制度的不断完善,维护和增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文的写作共分为三章进行。第一章是刑事诉讼构造中的控辩审三方关系概述。主要描述了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要素和分类,分别阐明了刑事诉讼构造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出了理想的刑事诉讼构造应当是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审判中立的一种等腰三角形构造。第二章则对现行刑事诉讼构造中控、辩、审三方关系存在的架构缺陷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了控辩失衡、打击与被打击的传统双向思维模式依然存在、因对辩护的定性谬误导致辩护人责任的界定错误、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缺失、控监职能不分导致审判角色紊乱等现行刑事诉讼架构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影响了被追诉人辩护权的真正有效行使。第三章提出要理顺控辩审三方关系,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的落实。本章在首先描述被追诉人辩护权的概念、行使种类、赋予辩护权的重要意义以及分析我国当前被追诉人辩护权的行使现状和不足后,紧接着浓墨重笔地提出了如何理顺顺控辩审三方关系,保障和落实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六个方面的具体构想。即:建立均衡对抗制,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包含了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主体地位,赋予辩护律师的讯问在场权、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确立证据开示制度,赋予律师与控方同步的充分和宽泛的调查取证权,实行控监职能分离保障审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等内容);破除“打击与被打击"的传统双向思维模式,树立正确的诉讼观;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加强律师执业的人身保护;科学界定辩护人责任,废除“如实供述”的法律规定,确立沉默权制度;引入控辩协商机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加强人权保障,突出法庭审理,增强庭审程序的可操作性,保证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