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知识产权诉讼往往与某一领域最先进的技术成果相联系,要厘清案件的争议焦点,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而实践中,法官往往是法律领域的专家,有的当事人也可能不具备案件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这就给诉讼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解决案件所涉及的专门问题,我国证据规定和新民事诉讼法都对专家辅助人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建立和完善专家参与知识产权诉讼的制度。司法实务中多个地方的法院针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了探索。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知识产权诉讼和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概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的华立通信诉三星公司侵犯专利权之案为开端,介绍了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专家辅助人的称谓以及专家辅助人参与知识产权诉讼的价值和意义。第二部分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部分,介绍了国外关于专家参与知识产权诉讼的具体规定。英美法系主要介绍了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和专家陪审团以及英国的技术陪审员制度。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较为完善,其中有些优秀的经验是值得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借鉴的。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介绍了德国的技术法官制度、日本的调查官制度和专业委员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技术审查官制度,德国和台湾都对专家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从而保证专家可以提出客观、真实的意见。通过对比两大法系国家对专家参与知识产权诉讼的相关制度规定,可以看出无论在哪个法系,专家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专家参与知识产权诉讼,可以使争议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平。国外的优秀经验可以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专家辅助人参与知识产权诉讼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1991年起我国就开始了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实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践,各地区法院在实务中都进行了相应的尝试。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比较笼统,专家辅助人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启动程序、专家辅助人的地位、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适用专家辅助人的案件范围、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专家辅助人意见的采纳标准都缺乏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做法各不相同。第四部分是对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结合对域外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家参与制度的分析,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明确了主要从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和实践经验、道德三个方面来考察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通过与鉴定制度相区别,明确了专家辅助人参与知识产权诉讼的案件范围。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权利,以应对法院拒绝通知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同时为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聘请专家辅助人而给案件审判带来困境,而允许法院直接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进一步明确了专家辅助人享有知情权、获得报酬权的同时也要承担如实提供意见、对参与诉讼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义务,如果违反所负有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