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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7年新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变化之一是在总则条款中加入了消费者要素。此次修订掀起了一次学界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小高潮,而总则条款这一变动则直接为研究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消费者标准提供了法律文本上的支撑。从现有法律条文来看,我国存在适用消费者标准的法制空间,也具备一些消费者标准的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消费者标准也以各种方式被提及,但是在适用方面存在诸多的不足。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绩效的需要,基于我国现有的法制资源,构建我国的消费者标准已经迫在眉睫。有鉴于此,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我国消费者标准的构建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分为两方面对本文的消费者标准的内涵进行阐述。消费者标准以“消费者”为基础,因此界定好“消费者”以及弄清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弄清楚何为消费者标准。此外,通过对消费者标准进行分类,包括“消费者重要标准”和“消费者影响标准”以及“消费者考量标准”,以便为下文阐述消费者标准的适用提供基础。第二部分是对构建消费者标准必要性的论述。本部分从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反法的绩效价值、不会不合理扩大行为范围以及具有客观性四个角度来论述消费者标准的必要性。从第一个角度看,消费者在经济生活中占据着重要角色,但同时往往又是最容易被伤害的角色,要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仅需要将消费者利益写进其中,也需要借助消费者标准将法律文本中的消费者利益转化为实践中的消费者利益;从第二个角度看,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是以“经营者主义”为构建中心,而这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构建消费者标准则有利于弥补这种不足,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预防性功能。第三个角度实则是对相关学者否定消费者标准的回应,借此来证成消费者标准存在的必要性。第四个角度则是借助实证分析法,来论证消费者标准在实践中是客观存在,而不是臆想的,以此增加说服力。第三部分是基于2017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结合1993年的版本以及基于此做出的司法判决,来解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存在消费者标准的适用空间。法的稳定性决定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短期内不可能再进行大修大改,因此现有的制度环境是否允许消费者标准的存在便直接决定了研究该题目的价值。从现有研究来看,混淆行为、误导行为、商业诋毁、有奖销售都需要借助消费者重要标准来予以认定。商业贿赂、侵害商业秘密以及新增的互联网条款对消费者要素则没有那么强的依赖性,因此适用消费者影响标准。一般条款的运用则相对特殊,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都是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公共利益三者权衡的结果。第四部分是在分析总结我国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并借鉴域外经验,来构建我国的消费者标准。通过总结,可以发现我国对消费者标准这一制度是存在相应的规定和实践运用的。通过对这些规定和运用的分析,又可以发现他们存在诸多的不足或者为构建消费者标准提供启示。在考察域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以现实法制资源为根本,以问题为导向,以解释论和立法论为出路来构建我国的消费者标准,是本文的构建路径。具体的建议分为三条,第一是界定消费者概念,这与第一部分相呼应;第二是强调在个案中界定消费者群体;第三是树立拥有适当信息、能够理性观察和小心谨慎的一般消费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