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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社会中,一切人都要作为消费主体出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品种类和服务形式的日益丰富,广大消费者的需求日益得到满足,消费信心不断增强。近代以来,出现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两大社会阶层的分界。消费者与经营者为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不同营垒,而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时常面临因经营者的欺诈、蒙骗、疏忽大意以及恶意行为所造成的巨大风险和损害。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成为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乃至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法律现象。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理论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其重要地位日益突出。香港作为著名的国际贸易、金融、航运、旅游中心,其经济的快速发展,同其坚持开展以法治为核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密不可分。随着香港的回归和近年来大陆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每年到香港旅游观光购物的大陆居民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涉港消费投诉也日益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人们不了解香港消费法律制度。为了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涉港消费投诉,促进大陆消费者到香港旅游购物,进一步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研讨香港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其主要特点实属必要。由于目前国内学者对消费者保护法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对大陆消法的缺陷完善以及海峡两岸的比较研究上,对香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还不算很多。香港是个完全放开的自由市场,政府管制较少,但香港社会稳定,经济繁荣,这与其健全的法制是分不开的,因此研究香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揭示其对大陆相关制度的借鉴比较有现实意义。希望通过本文,结合香港的先进经验和制度以及大陆的实际情况,起到完善大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巩固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大陆经济发展的作用。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消费者问题的提出、消费者运动的产生,并且详细介绍了大陆、香港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产生发展以及香港消费者运动的特点。第二部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体例、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构、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等四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大陆和香港地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同点以及香港地区的特点。立法体例上大陆和香港都采用了成文法的立法方式,范围广泛,都涵盖了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等领域,并逐步扩大到环境保护等新领域;香港没有制定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典,而是按照消费者需要保护的不同范围分别制定了20多个单行法例。在消费者权利方面,大陆和香港都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受教育、自由选择等权利;大陆还针对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的国情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格获得尊重的权利。两地都有相应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且都注重消费者的社会保护,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团体,在司法机构上香港还有专门针对消费者诉讼的小额诉讼仲裁庭。两地都规定了多种途径解决消费争议,从简至繁分别有协商、调解、仲裁直至诉讼,香港设立消费者诉讼基金的方法值得我们借鉴。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阐述的部分。主要阐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香港对大陆的借鉴。其中包括立法体例上的单行立法、发行权威刊物为消费者提供指导、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法定权限、设立消费者诉讼基金、完善刑事惩罚力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