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汽车的普及,交通事故类犯罪越来越多,醉酒驾驶行为成为社会舆论和司法实践高度关注的热点。为了有效打击醉酒驾驶行为,在全社会营造安全驾驶的良好氛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此背景下,作为新增的罪名,在司法适用及其他实践中的问题都亟待解决。为了通过理论研究指导司法实践,更好的发挥法律的应有作用,本文从我国醉酒驾驶行为的相关规定解读,醉酒驾驶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疑难问题的立法论解读,疑难问题的解释论解决等方面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对我国醉酒驾驶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其中在规范体系概观中,对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进行了概括,下面就醉酒驾驶行为与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共同犯罪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阐述,为下面的论述作铺垫。其次,笔者对醉酒驾驶在司法适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论述。危险驾驶罪的增设为打击醉酒驾驶行为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填补了我国刑法上的空白。根据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处罚力度从低到高为饮酒驾驶——醉酒驾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完善了我国在道路交通违法处罚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行为的立法规定,在将来刑法的司法规制上仍然会遇到一些问题,仍需进行完善,概括如下:醉酒驾驶是否应一律入罪、醉酒驾驶并发生严重后果的定罪处罚问题、醉酒驾驶行为的刑罚配置单一化,处罚力度过低、量刑情节难以把握,导致刑罚适用失衡。再次,文章针对上述的疑难问题,笔者提出了如下的解决方案,(一)规整刑法与相关行政法规的适用;(二)醉酒驾驶肇事坚持原则与例外的刑法解释论立场;(三)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定罪量刑,实现量刑规范化;(四)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刑罚设置及处罚力度;(五)根据具体案情区别对待。最后,笔者先阐述了国外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定,然后比照国外醉酒驾驶行为的上述规定,对我国醉酒驾驶行为进行立法建议,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即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另外,关于情节不严重的,若是初次,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以犯罪论处,行政处罚作为犯罪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