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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被认为是化解矛盾冲突的重要方式之一。调解的过程异常复杂,涉及的因素众多。因而,调解研究呈现出明显的跨学科特征,吸引了包括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语言学等在内多学科学者的共同参与。不可否认的是,语言在调解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语言学的视角来看,调解是一种发生在第三方调解者与当事人之间的会话互动形式。当前,关于调解活动中语言使用的研究主要有两大特点:其一,在已有的研究中,英美国家的研究者居多,研究对象也多为西方式调解。相较而言,以其他国家或文化族群的调解为对象的研究并不多,针对中国本土调解类型的研究则更为稀少。其二,大部分研究的关注点主要在描述调解活动中的语言行为与互动结构特征,及其与活动机构属性或社会要素之间的关联性,但很少探究特定的文化语境对调解语言使用的影响。我们认为,调解活动不仅是一项言语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文化实践。在调解过程中,各参与者的语言行为的产出与理解不但受到了特定活动类型的制约,同时也受该文化语境要素(如信念、价值观、规约等)的驱动。本研究在文化语用学的理论框架下,基于对十个真实的调解案例进行语料分析,旨在探究中国民间调解活动的语言使用特点及文化理据。具体而言,研究重点考察了调解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三类典型性的言语行为,即当事人的抱怨行为、调解者的评价行为以及指令行为,描述其主要的话语表征形式及互动特征,并结合中国文化语境,尤其是借助“理”这一本土化概念,来阐释这些行为背后所蕴藏的文化涵义与理据。研究发现:1)在调解初期,当事人的抱怨基本上都属于典型的间接抱怨,即虽然是以民间调解员为意向听者,但内容上则是在指责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过失。同时,在场的被抱怨者往往也会采取直接反驳、辩解以及事件重述等多种形式进行回应。可见,当事人的抱怨行为的核心意图并非只是表达负面情绪,而是带有很强的道德属性。因此,双方围绕着抱怨与回应所形成的互动本质上其实是在争理。2)在调解中期,民间调解员为了平息当事人之间的争执所做出的评价行为,在话语形式上有隐性和显性之分,而且在评价对象选择上也有选择性,包括单方或多方评价这两种类型。在评价过程中,为了保证公正性,调解员一方面总是会利用一些得到文化认可的公理作为评判的依据和标准,另一方面在评价方式上也会通过策略性的选择评价对象等来尽力创造一种平衡关系。3)在调解后期,为了让当事各方通过纠正各自的错误来化解矛盾,民间调解员常常实施一些指令行为。这些指令主要通过三种句式来表达,即:○1带有情态词“(不)要”的祈使句式,○2“我希望”引出的从句,以及○3上述两种句式后增一个附加疑问句“好不好?”或“可不可以?”等。但是,无论是指令内容上的双重性还是形式上表达出来的义务性,都表明了调解员的指令本质上是一种说理行为。本研究希望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中国民间调解活动中的语言使用特征及其文化根植性,同时也对整个调解研究领域有所补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