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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腾讯公司为了创造更好的用户体验,启动了微信公众平台服务项目。人们可以利用公众账号平台进行信息交流、商业推广等自媒体活动。微信公众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极大地促进了人们获取信息的能力。而微信公众号这一微信公众平台因为设立方式简单,所需投入的运营成本也相对较少,准入门槛低,受众稳定,信息内容丰富且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喜爱。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微信用户的增加和微信公众账号使用群体的不断扩大,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屡见不鲜,特别是不断出现微信公众号的抄袭现象和其他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基于现实的需要,我们有必要对微信公众号的版权保护问题予以认真研究。文章认为,对于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其责任承担主体应当主要由微信公众号版主和微信公众号平台构成。而在微信公众号信息传播行为中,著作权侵权的免责事由应当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默示许可等制度中去探讨、分析。微信公众号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制度,不仅要考虑第三人的主观恶意,还要看是否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微信公众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将他人作品予以转发、传播,原则上不应当属于法定许可的范畴;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首次在某个微信公众号上登载、传播,在没有明确可以允许其他媒体转载的情形下,并不构成默示许可。而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平台作为网络服务商能否以“避风港原则”免责的前提是明确不知且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著作权侵权事件的发生。文章从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角度,分析认为微信公众号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困境:一是难以平衡著作权保护与信息分享之间的矛盾;二是如何为微信公众平台设置不同的注意义务标准,以判定微信公众平台在不同情形下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的事实,进而认定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三是目前的市场、技术与制度环境也存在对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保护的障碍。为了加强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保护,我们应当从社会实际与法律实践出发,根据不同权利主体在信息传播中扮演的不同角色,分别寻求应对之策。首先应当树立版主、作者、用户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同时明确微信公众号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还可以引入知识产权协议来平衡著作权保护与信息分享的矛盾;探索建立第三方网络规制组织,以降低著作权人维权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完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在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电子数据财产保护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