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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深入发展,单位违法的情况越来越多,它们公然实施走私贩私、偷税抗税、制假贩假等行为,非用刑罚方法难以遏制日益严重的单位违法行为,因此从立法上确认单位的刑事责任已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设专节对单位犯罪作了规定,标志着我国刑法从追究自然人个人责任到追究单位和个人双方面责任的转变。 然而对单位进行刑事规制并非易事,尤其是在我国对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理论研究缺乏足够深入和系统化的时候,更易导致立法上的缺陷、司法上的困惑与操作上的困难,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的价值。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包括哪些?犯罪单位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作一系列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立法的建议。 正文分为如下三个部分,约三万五千字: 第一部分,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本部分介绍了单位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哲学和法学根据。单位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单位因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承担的由司法机关对其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特征包括严厉性,强制性,双主体制和法定性四方面。 接着从哲学和法学两方面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进行了分析。从西方到我国刑事责任理论引出了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由于单位具有意志并且独立于其成员的意志,那么单位意志能够选择合法行为而不顾这一义务选择了非法行为,就有对其进行刑法上谴责的必要。 法学方面从设定依据和确定依据两个角度阐述了单位刑事责任的根据。单位刑事责任的设定根据是犯罪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确定根据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由于单位实施了某种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立法机关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质转化为立法规定的行为特征,然而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特征即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第二部分,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本部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和刑罚适用以及单位变动后和单位成员脱离单位后的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首先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进行了比较研究,与作为早期探索和过渡模式的转嫁制和代罚制相比,两罚制具有更多合理性,更能起到预防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