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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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短几十年里,对网络的定义已不再仅是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媒介,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网络在提高人们生活节奏和效率的同时,也促进了以互联网为媒介的违法犯罪的种子迅速成长。作为信息网络高速发展所衍生的产物,网络谣言从产生至今一直都是网络犯罪研究的重要课题。普通谣言在与网络信息技术深入结合后,不仅其社会危害性呈倍数增长,还使公众对各类信息的信任感大大降低,进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爆发,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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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短几十年里,对网络的定义已不再仅是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媒介,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网络在提高人们生活节奏和效率的同时,也促进了以互联网为媒介的违法犯罪的种子迅速成长。作为信息网络高速发展所衍生的产物,网络谣言从产生至今一直都是网络犯罪研究的重要课题。普通谣言在与网络信息技术深入结合后,不仅其社会危害性呈倍数增长,还使公众对各类信息的信任感大大降低,进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爆发,破坏国家政府的形象,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严重冲击着传统的法律体系。实践中,如“秦火火”案、全国范围内的“抢盐风波”、李文亮案等类似事件的发生,使得网络谣言的治理迫在眉睫。在此背景下,重新审视网络谣言刑事治理问题,对完善网络谣言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均具有十分深刻的意义。网络谣言与传统谣言的区别在于其载体信息网络的特殊性,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的同时,给人们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在逐步显现,依靠此载体的网络谣言更是有着比传统谣言危害性更强的特点,如传播速度快和传播范围广、危害后果严重且持续时间长、造谣方式简单和成本低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些传统谣言所不具备的新特点,使得网络谣言的危害性更甚于传统谣言,因此也更需要加大力度对其进行整治和约束。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谣言的刑事治理,除了主要适用传统的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之外,也经常适用专门用于打击网络犯罪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新增罪名。但就刑事治理现状来看,立法上体现出对网络谣言的罪名设置不成体系、法定刑设置不合理、自诉案件救济不力等局限,司法实践中也容易陷入各罪名难以认定的困境,对网络谣言难以起到有效的打击。鉴于网络谣言对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的严重危害,我国应着眼于当前立法、司法对网络谣言刑事治理的不足,通过在立法上完善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合理设置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各罪名的认定标准等方式逐步完善对网络犯罪的刑事治理,对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网络犯罪进行积极的刑法应对,以净化网络环境,有效遏制以网络为工具的各种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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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境况下,网约车行业成为了重要交通出行方式的组成部分。为避免网约车行业的社会问题,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网约车管制政策。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网约车市场涌现出大量的问题,如何规范治理网约车行业成为地方政府的新难题。哈尔滨市政府监管网约车行业也存在相应问题,运用政府监管理论、协同治理理论等分析管理体系,通过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建立对网约车行业规范化治理的有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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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犯罪在当代因其具有多发性特征而成为学界与实务界所共同探讨的热点话题之一,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袭警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遵循袭警犯罪发生的特征,积极采取了相对应的措施,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和其他规定。反观历来刑法对于袭警行为的立法规定,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均将袭警犯罪置于妨害公务罪的保护框架之中加以处罚。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暴力袭警犯罪设置了专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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