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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枯竭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这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片面强调经济增长率的发展模式正逐渐为兼顾环境和社会均衡发展的可持续增长的模式所替代;相应的,人们的投资理念也开始将关注点不仅仅锁定在经济利益上,更多的想通过投资来引导资金的流向,促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投资(简称SRI)基金应运而生。SRI基金是一种特殊的证券投资基金,既有社会责任理念又具金融理念的投资基金;它以SRI的准则筛选投资标的并在投资决策中考虑了社会和环境的投资方法。SRI基金试图整合社会力量,共同推进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伦理行为,它是一种实现可持续发展、社会再生产、企业社会责任及其他积极的社会、环境目标的社会机制。国外SRI基金起源于伦理投资,最早基于宗教信仰在金融市场上表现为避免给烟草、军火、赌博等领域投资,之后更多人开始关注环保等领域,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支撑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促使SRI基金获得了全面的发展。当前SRI基金已成为欧美日等国家主流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确立后,伴随经济高速发展出现了诸如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劳工关系紧张、产品安全等社会问题,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违背。金融市场上的SRI基金以其特殊的投资理念,通过金融投资的方式不但有利于实现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兴业SRI基金于2006年4月在我国成立,但相对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而言,该基金仍有待完善。本文用比较研究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在阐述SRI基金的概念和其发展的历史沿革的基础上,对国外有关SRI基金的立法规范进行分析,从对比中发现该基金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法律层面提出可行性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