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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口持续增长,环境污染日益加重,人们对自然的破坏力已远超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已经迫在眉睫。至此,在国家的重视和领导下,开始了以政府为主体的环境监测、环境监督、环境管理等多项工作,其目的在于对已发生的环境问题进行治理;对正在进行的对环境有破坏性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加以预防。随着环境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改进,目前的环境状况已有所好转,但还不能达到人们生活所需的舒适状态,其主要原因在于全民的环保意识欠缺、环境监管的相关立法欠缺、环境监管模式单一等多方面原因。鉴于此,笔者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对环境监管的先进国家环境状况和环境监管方式进行分析、总结,再对我国现有环境监管模式的监测体系、法律体系、制度体系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解与分析,运用比较方法,找出我国现有环境监管的不足之处,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制度等多项因素,分别提出我国环境监测的完善建议、我国现有环境监管模式下的立法改进方向以及我国环境监管制度的改革建议。在环境监测方面,政府要提高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视,使得环境监测机构得到相应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支持,以便于对现有监测设备的完善和监测网点的全面覆盖;同时,还需要从监测人员素质、监测人员监测能力等方面提高监测队伍水平,使得环境监测工作能够为环境监管工作提供精准、及时的有效数据,同时做好环境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在环境监管的相关立法方面,就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和量刑以及追诉时效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和修改,笔者建议完善立法,即:“负有环境监测、监督和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致使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将追诉时效做了相应的延长;在环境监管职权方面,对地方环保局和地方政府的职权进行重新分配,加大地方环保局职权,同时削减其同级政府的职权,以便于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影响力,从而减小经济发展对环境建设的干预;在监管结构上,加入自律环境监管方式,从而对现有环境监管模式进行补充。由于笔者知识储备、分析能力和对英文文献的翻译等存在很多不足,导致文章不够完善,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笔者的浅薄建议希望能够在理论上为我国环境监管方式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参考。最后,希望在国家政策的调整下,改革环境监管模式,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使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能够顺利、高效地进行。从而服务于环境保护大业,实现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