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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发布,我国开始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20多年来,劳动合同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劳动关系领域的健康稳定运行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按照我国劳动立法的规定,依据合同期限的不同,可以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法》立法之时,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时期,为顺利实现转型,维持社会稳定,立法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置为一种“福利性”合同,防止一些年岁较大的劳动者因知识储备不足,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等原因,被社会淘汰而导致基本的生存权难以保证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可以说,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并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对于不定期劳动合同的界定,只能是一种过渡性安排。这样的立法设计,使得在现实生活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用工的常态形式,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较少,甚至出现“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长期化”的现象,严重威胁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对社会发展也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专门对劳动合同关系进行调整,为规范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发展必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但是,针对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立法采取的是一种渐进式的改良主义思路,笔者认为,这样的制度设计并不能很好的解决我国目前劳动合同期限领域的种种问题。全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综述。包括国内外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发展历程,对我国目前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实施现状的分析,并阐述了其他法域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相关理念,以及我国劳动法学界关于完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各种见解;第二部分对我国现有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予以分析和反思,笔者认为,目前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本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即是整个制度理念设计上的错误和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适用的范围过窄,在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密切相关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上存在未区分劳动合同类型适用统一的解除规则,以及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限制过严等问题,从而导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泛滥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虚置,未能很好的协调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利,不能体现劳动立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理论建构和完善建议。通过对不同期限劳动合同特点的分析和比较,以及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主导用工形式的合理性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也应当建立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导的劳动用工形式,为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一方面要尊重不同期限劳动合同运行的客观规律对其进行制度设计,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错误认识,正确认定其内涵和价值,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导地位,并合理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另一方面,为使两类劳动合同正常运作,同时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正当权益,对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也应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