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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多方当事人争议频繁出现,已引起各国立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关注,但传统的分案处理方式在面对这一问题时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正是基于此,以多方当事人争议为解决对象的合并仲裁应运而生,但,自该制度出现始,对其争论就不曾休止,难以形成普遍认可的共识。对合并仲裁的质疑,首先是对其合理性的质疑,即合并仲裁特别是强制合并仲裁是否背离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密性原则,其次是对其可行性的质疑,即在合并后仲裁程序的具体操作中,存在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这就形成了实践需求与理论争议及立法滞后的矛盾,因此,研究合并仲裁,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就此,笔者在充分论证合并仲裁必要性的基础上,以比较法和例证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区分合意合并仲裁和强制合并仲裁,结合各国立法和仲裁实践,就其是否背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密性原则的问题,分别论证其合理性。其中,笔者着重论证了强制合并仲裁的合理性问题,提出只有依仲裁规则进行的强制合并仲裁系对仲裁基本原则的贯彻和遵循,从而否定了法院强制合并仲裁的合理性。最后,笔者就我国合并仲裁制度的构建提出意见,从适用条件、立法模式、决定机构以及合并后仲裁庭的组成几个方面,着重解决合并后仲裁程序的设计问题,尝试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合并仲裁制度体系。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合并仲裁的一般理论。笔者从合并仲裁的争议解决对象——多方当事人争议、合并仲裁的前提、合并仲裁的程序模式及案件关联性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合并仲裁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论证合并仲裁的必要性。最后,笔者指出合并仲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障碍,提出合意合并仲裁和强制合并仲裁的划分。第二章系对合意合并仲裁的论述。笔者首先界定了合意合并仲裁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分类,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并分析了各国立法、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及仲裁实践中的合意合并仲裁,经评析得出合意合并仲裁具备合理性的结论。第三章为强制合并仲裁的论述,系本文的重点。笔者将强制合并仲裁区分为法院强制合并仲裁和依仲裁规则强制合并仲裁分别予以论述。首先就法院强制合并仲裁,列举荷兰、新西兰、美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立法及判例中的法院强制合并仲裁制度,论证其系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背离,并构成对仲裁独立性的侵犯,从而否定法院强制合并仲裁的合理性。在对依仲裁规则强制合并仲裁的论述中,同样是在比较法的视野下,详细论证了其并未构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密性原则的违背,并进一步论证了依仲裁规则强制合并仲裁的必要性。第四章系对我国合并仲裁制度的构建。仍然是区分合意合并仲裁和强制合并仲裁分别进行论证。集中在适用条件、立法模式、决定机关及合并后仲裁庭的组成等方面,提出构建包括合意合并仲裁和依仲裁规则强制合并仲裁在内的合并仲裁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