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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公民和法人将更多地参与国际民商事交往,而交往中所涉及的国际民商事案件也会日益增长,与此同时管辖权领域的冲突也会越来越多。本国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自由裁量,中止或放弃本应行使的管辖权,这不仅能充分地保护本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而且还体现了国际协调精神,有利于国家间关系的正常发展。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和区际私法的需要为该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提供了适用空间。因此在国际交往越来越密切的今天,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是相当必要的。该文对这一原则进行了探究。 该文的第一部分对不方便法院原则作出概述。通过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几种不同概念的比较分析,笔者对该原则作了一个全面的界定,从而进一步概括出该原则的两个特点,即体现了自由裁量和利益平衡。随后笔者阐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起源和发展,得出了两大法系对该原则的不同态度,并对其原因进行了探究。最后通过介绍目前国际条约中对该原则的规定,更好地说明了该原则的发展趋势。 该文的第二部分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情况作了详细的分析。首先提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两种不同的适用模式,即英美的“最适当法院”标准和澳大利亚的“明显不适当法院”标准,并对此进行比较分析,衡量各自的利弊。随后从法理的领域中追其适用基础,从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两个方面证明不方便法院原则存在的合理性。然后结合各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标准具体阐述了该原则在适用中一般所应遵循的条件。在该部分的最后,笔者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各国的实践及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对该原则的适用进行了利弊分析。 论文的第三部分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方面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探索。笔者从我国司法实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两个方面对该原则在我国的现状作了分析,继而得出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空间即涉外民事诉讼和区际私法的需要。同时结合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利弊进一步指出了该原则对我国的意义。该部分的最后具体明确地提出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适用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程序条件、附加条件等等,另外更加清晰地表明了适用该原则时所需注意的问题及禁止适用的情形,以期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得到充分积极地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