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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犯罪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本文只是选择了其中关于恐怖主义犯罪定义的界定问题加以阐述。除绪论与结语之外,文章主体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加以概述。该部分先介绍了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国内立法以及学者对恐怖主义犯罪定义的界定,然后对上述观点加以了简单评述。作者认为国际组织与区域组织的界定都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是恐怖主义犯罪的范围,除上海合作组织的定义之外,其他的定义都忽视了国内恐怖主义犯罪;其次,没有揭示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对问题的阐述只停留在现象层面;再次,将恐怖主义犯罪与其他概念混淆起来,扩大或者缩小该类犯罪的范围;最后,没有揭示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对象。学者的观点之间也存在着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犯罪手段上的差异;犯罪对象上的差异;犯罪动机上的差异;犯罪主体上的差异。并且在此基础上界定了恐怖主义犯罪,作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是;个人、团体、国家以恐怖主义理念为支撑,采取一切破坏性手段危及不特定多数的、非战争人员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二部分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即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与象征价值最大性、犯罪手段的非暴力唯一性、犯罪主体的完整性、犯罪动机的非政治唯一性。第三部分论述了恐怖主义犯罪与恐怖活动罪、一般刑事犯罪以及民族解放运动的区别,进一步消除了对恐怖主义犯罪所存在的误解。文章指出;恐怖活动罪与恐怖主义犯罪不是同一的概念,前者的范围要大于后者。恐怖主义犯罪与一般意义上的刑事犯罪也有着以下三方面的区别;一是犯罪动机不一,即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非利己性,而一般意义上的刑事犯罪具有利己性;二是行为方式不一,即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持续性特征,而且其时间跨度可以是一个月或者一年乃至更长,而一般意义上的刑事犯罪则不具备这个特征,即使在持续犯与连续犯的场合,其时间跨度都是很短的;三是社会危害性不一,与一般意义上的刑事犯罪相比,恐怖主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严重的多。在谈到民族解放运动时,作者认为,即使为了争取民族自治或民族独立,行为人也不能采取犯罪手段,也即动机的合理合法性不能证明手段的合法性,如果行为人采取犯罪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就应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全文约3.4万余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