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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刑法的预防和保护职能,填补了我国的法律空白,符合对危险实行刑法前置性保护的国际潮流。但是,关于这个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来认定,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根据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认定某一个犯罪行为是不是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罪名,关键问题是该罪的认定标准。通常情况,对具体犯罪罪名的认定,主要是从客观要素、主观要素、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情节的恶劣性等方面来判断。除此之外,在认定方面还需考虑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危险驾驶罪作为一项新的罪名规定在《刑法》中,在认定方面存大着很大的争议且相应的司法解释又没有出台,因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难题。本文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以及危险驾驶相关行为的判断标准入手来分析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希望能为司法实践提供些许指导。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介绍案例以及案例给本文的启示,案例分析方法是本文所采用的主要分析方法之一,选取的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选取了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和胡斌飙车案,并在这一部分里简要介绍了两案的大致内容以及判决结果。同时,分析了案例给本文的启示,虽然这两个案件已尘埃落定多时,但是这两个案件对于我们今天来探讨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危险驾驶罪的出台无不与这两个案件以及随后一系列的醉酒驾车案有着不解之缘。第二部分是本文所论述的重点,危险驾驶罪构成要素分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包含的内容较多,本文着重从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入手来分析,客观要素包括道路的认定,情节恶劣的认定,以及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和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两种情形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素构成分析;在主观要素上,本文着重分析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情形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该如何认定,再好的理论都需要与实际相结合,因而在对主观要素进行分析的时候,本文结合了在第一部分中所提出的案例来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问题。危险驾驶罪是否存在共犯问题以及共犯问题该如何认定,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判决的先例,本文分析了日本在这方面的做法并提出了中国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第四部分就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别分析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联系与区别,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联系与区别。危险驾驶罪与这两个罪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关系,不是有你就没有我的关系,而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形成竞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