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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技术的出现深刻改变了网络中信息的传递模式,使用户在不依赖中心服务器的情况下,自由地交换、共享文件,真正回归了互联网的技术特征与价值理念,为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并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同时,新技术的出现,也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版权侵权问题。大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P2P软件在网络上传输、交换,不仅给版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害,也对现有的版权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挑战。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版权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在版权人利益和科技进步之间构建起新的平衡。本文运用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P2P版权侵权问题进行了详细地探讨,以美国经典P2P案例为基础,重点分析了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并在与我国处理此类问题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进行充分对比的基础上,提出了规制我国P2P版权侵权问题的立法建议。全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在介绍P2P技术特点的基础上,说明了P2P技术的进步性和引发的版权问题,为下面的分析打下了基础。第二部分对P2P最终用户“下载”和“上传”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了分析,指出其行为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造成了对版权人的损害。同时对我国追究P2P最终用户侵权责任应采用无过错原则提出了建议。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对美国间接侵权制度应用于P2P侵权问题的经典案例Napster、Aimster、Grokster案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中争议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地探讨。提出,在P2P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上,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新技术的特点和侵权人的实际侵权意图的考量上。立法者应该以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存续关系为关键,在充分考虑新技术特点的基础上,追究具有实际侵权意图的间接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在维护版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和促进科技发展之间建立平衡,引导P2P行业健康发展。第四部分在对我国间接侵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和我国P2P案件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共同侵权理论与间接侵权制度无法融合,应尽快建立我国的P2P间接侵权制度。同时,对我国P2P间接侵权制度的立法体例和构成要件提出了建议。第五部分除了传统的诉讼方法外,还有许多非诉讼的应对P2P版权侵权问题的解决方案,此部分对这些方案尤其是著作权补偿金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对比分析,以期为我国采用多种手段,综合解决P2P版权侵权问题提供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