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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要求法官必须直接面对证据、接触证据,亲自调查和采纳证据。同时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不允许在法庭上书面证言。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这一法定义务并没有被民众所接受,证人极少出庭,这一观念也并没有得到的司法机关认同,法官以书面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已经成为惯例。证人的出庭率在很多地方都接近于零。针对以上情况,本文以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为研究对象,首先分析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接着剖析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出庭率低的原因,进而说明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制度的修改与不足,并在借鉴世界上先进国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直接出庭作证的建议,从而更为有效地实现司法公正。本文分为五章,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是“证人出庭制度概述”。主要介绍证人的概念及其适格性,证人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第二章是“形式证人出庭的价值”。主要从刑事诉讼的实体价值、程序正义的保障以及司法权威的树立论证了证人出庭的意义。第三章是“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主要介绍了我国当前刑事证人出庭率极低的现状,对导致现状的原因从立法原因、司法原因及传统文化和社会习俗三个大的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第四章是“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制度的修改与不足”。先从增加重要证人出庭制度、增加警察和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增加证人强制出庭及直系亲属拒证制度等六个方面论述了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制度的修改,接着从证人强制出庭范围的规定不明确且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证人保护制度的缺陷等方面论述了新刑诉法证人出庭制度的不足。第五章是“完善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建议”。建议在借鉴先进国家证人出庭制度的基础上,在刑事诉讼法中明文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