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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化是人类当前面临的最重大的环境问题,也是人类必须做出回应的最复杂的挑战之一。气候变化主要是由人类发展进程中的人类活动造成的,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气候变化的影响范围已经从单纯的环境领域延伸到国际政治、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等领域,而且这一趋势在经济全球化和环境问题全球化的双重背景下将继续得以强化。因此,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是人类必须做出的回应。在这一点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减排义务承担、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开发与转让、资金问题上的矛盾,以及发达国家之间(特别是美国和欧盟之间)在减排思路与减排路径上的矛盾是国际气候合作中的主要矛盾,对国际气候合作能否顺利进行起着决定作用。本文通过对气候变化的成因及危害性等方面的分析,并就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的立法路径加以比较研究,提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研究的适应性路径,以期为今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的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本文共分为四章,论述结构如下:第一章是对气候变化概述,首先根据学者对气候变化的定义以及理论界的研究状况,分析了气候变化对人类的各种不利影响。第二章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制度的法理基础,我们从关于“适应”内涵的角度,对气候适应性加以理论分析,并指出了适应性气候立法的三大原则。第三章是关于应对气候变化适应性立法的路径探究,主要是对个别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例如日本、欧盟国家以及美国关于气候变化立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回顾,表明适应性立法路径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第四章,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适应性立法选择的具体分析,通过分析适应的地方性差异及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现状,进一步对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适应性取向提出一些政策建议。最后结语部分,认为坚持“发展、适应、减缓”并举的理念,适应性立法须研究并合理遵循适应之自然作用规律,反思并重塑人在健康自然生态中得以适应的基本秩序,切实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