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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共和国的政制架构中,裁判官、执政官、独裁官是其高层架构中三大拥有治权的官职。在许多人眼里裁判官是一个专职处理法律事务的官员,拥有着司法权。而事实上裁判官的背后所蕴含的权力和责任远远不止于此,他在整个罗马的政制构造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古罗马时代李维的文本材料对裁判官诞生的描述最为详细和具体。公元前367年的《李锡尼法》(Licinian-Sextian)的通过就是裁判官所诞生的标志。法案中规定:“贵族同意平民关于两位执政官中必须有一位是平民的请求,但平民要承诺准许建立裁判官,并且裁判官只能由贵族担任,在城市里掌管法律。”这一法案以一位执政官的平民化来换取贵族垄断裁判官的结果。对裁判官诞生的原因和之后所拥有的职能,很多人遵从了李维的观点,即上文中所述的政治斗争之下,双方设立出裁判官这一职位,专门进行管理法律职务。国内许多教材与学者也都认同这一观点。罗马史学者马尔蒂诺,蒙森等人认为裁判官的诞生是因为当贵族官员垄断司法的表现,即大体上认同了李维的观点。不过历史上裁判官诞生的原因可能不仅仅是这样。笔者认为“军事——政治原因起源说”比起“法律原因起源说”更加符合历史事实,且更具有合理性。一方面李维对当时政治与军事环境的文本描述催生了裁判官的诞生,另一方面裁判官的法律职能记载到共和国中期后才开始出现。裁判官设立的“军事——政治原因起源说”是指裁判官是由于当时政治与军事两方面的原因共同影响下而产生的。当时的政治方面是平民想要进入高层政治生活,而贵族无法将平民这一需求继续拖延下去,达成了妥协,裁判官的设立是贵族群体因为要与平民群体分享执政官官位而得到的补偿。军事方面的原因则是当时罗马面临内忧外患,特别是高卢人的威胁使得罗马出现了生存危机,有必要设立裁判官来带领军队保护罗马。裁判官设立之后行使的职能表现大体可以分为军事职能方面和政治职能方面两个部分。军事职能包括战争和外交,政治职能包括行政,宗教。军事职能中战争方面最早期所有的裁判官都有需要抵御外敌,主动出城。随着时间和战争的发展,城市裁判官主要负责防守整个意大利地区,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出城进行战争,外务裁判官则出城作战,到处奔走。外交方面,裁判官可以任命参议使者去负责一项特别的事务。在元老院会议上,裁判官也需要介绍罗马的高级官员及其下属,外来使节及官员,需要向外国团体递送信件,保持外交关系。裁判官需要和战场上的指挥官保持联系,将他们寄回来的信件告知元老院。同样,他也需要将元老院的命令以及他自己的意见传达给指挥官。政治职能中行政方面城市裁判官和外务裁判官都能够主持元老院,他们还可以召开和主导选举会议。在元老院会议,裁判官需要设立此次会议讨论的议题,缓和元老院议员之间的激烈讨论,以及在讨论完成后举行投票,最后进行通过。在选举会议上,裁判官能够选举低一层次的官员和特殊委托人员。他们还有着为罗马共和国征兵的义务。宗教方面,比如祈祷,侍奉神庙,排除异端等等。不过在罗马共和国时期,除了阿波罗节以外,这样的宗教责任只有在执政官或者独裁官没有时间处理的时候才由裁判官担任。而与李维所提出的“法律原因起源说”不同的是,在诞生初期的职能中,裁判官法律方面的职能要到公元前二世纪初才开始出现,相反,军事职能、政治职能在初期显现的非常明显,权力行使的记录非常多。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军事——政治原因起源说”的合理性。通过之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罗马共和国的裁判官远远不止法律职能的行使者这么简单,他在行政,军事,宗教,外交等方面都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不仅如此,在裁判官诞生的前后时间中,罗马的政治形势和军事环境都催动了共和国设立裁判官,来满足当时的现实需要。因此,在最开始的时候,裁判官可以说是独裁官和执政官的替补,使用“裁判官”这一词并不能完全涵盖它的内涵,它负责弥补政治罗马政治架构的漏洞,是罗马对自身政治结构的一大创造,称之为“次执政官”或者“副执政官”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