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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企业要想立足,自身的环境信息公开则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已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越来越多企业主动加入到承担环境信息公开责任的行列中。与此相适应,一种新的环境管理手段应运而生--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责任。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责任是研究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一种新视角,是指拥有相关环境信息的主体(即企业),具有定期向社会公开自身的环境状况及环境监督管理行为、环境行为、环保表现等有关信息的责任。在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还处于试行阶段,虽然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颁布至今已四年有余,但《办法》仍存在很多漏洞。同时,企业在承担环境信息公开责任方面的现状不尽人意,中海油渤海事故折射出了我国国有企业在环境信息承担方面的弊病,如海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的缺失及企业自身的环境意识薄弱。而在西方,诸如美国、日本、印尼等国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研究的起步都比较早,具有相当成熟的管理体系,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也比较完善,发达国家的研究成果对我国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在许多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如重视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注重公众的参与决策、社团的积极推动作用及政府部门的监管。在国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基础上,笔者从政策法规、政府、企业、公众等多维度提出了国有企业在承担环境信息公开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如国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国有企业违法成本低及责任追究不明确、传统的GDP主义残留及政府错误的环境信息公开态度,公众参与监管制度不完善及公民参与意识薄弱。为了督促国有企业更好的履行环境信息公开责任,笔者在对欧美国家进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责任的构想:第一,健全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体系;第二,从企业层面推进承担环境信息公开责任(增强国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责任意识并建立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第三,从政府层面推进承担环境信息公开责任(主动公开所掌握的环境信息并对违规企业经济和行政处罚并举);第四,从公众层面推进企业承担环境信息公开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并鼓励公众参与,同时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