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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债权逐步取得优越于物权的地位从而成为现代私生活的中心,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对债权让与的理论研究具有重大意义。在交易中,动态交易安全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反映在债权让与中即为开始注重对债权受让人的利益的保护,以提高债权的流通性。确立债权多重让与的效力规则,实质上就是确立债权让与对抗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要件的问题。体现的是对动态交易安全的维护。在债权让与制度的长期历史演变中,各国都形成了自己的债权多重让与效力规则,本文在比较分析各国的多重让与效力规则的优劣之后,针对中国的现实情况,对确立债权多重让与效力规则提出了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即是关于债权让与制度的理论概述,阐述了债权让与和债权多重让与的基本概念,分析了债权多重让与的形成原因,对债权让与中利益保护的历史流变进行了分析,揭示了法律从侧重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到兼顾债务人与受让人利益保护的演变过程。文章第二部分对各国债权多重让与的效力规则进行了阐述,通过区别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与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国际公约中形成的效力规则,得知事实上可以区分为时间在先,效力优先规则、通知在先,效力优先规则和登记在先,效力优先规则。第三部分即为对各效力规则的优劣进行分析,各规则均优缺点并存,时间在先,效力优先规则最大的缺点在于不利于保护动态交易安全。通知在先,效力优先规则最大的缺点在于通知方式公示范围的有限性,整个制度效用的发挥依赖于债务人的诚信。登记在先,效力优先规则能解决通知在先,效力优先规则存在的公示范围问题,但是由于债权的多样性,非特定性,难以对每笔债务进行登记,作用范围有限。在对各国制度进行介绍以及分析的基础上,文章第四部分对中国债权多重让与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学术争鸣进行了分析,中国目前欠缺完善的债权多重让与效力规范,学者虽然提出了部分效力规则,但是尚有商榷余地。在分析之后,笔者提出立法建议,区分应收账款转让和非应收账款的转让,确立应收账款转让适用登记对抗主义,而对非应收账款的转让仍然适用通知对抗主义。并对采取此种规则的原因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