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期以来,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既未引起立法者应有的重视,也未引起法学理论界足够的关注。制度建设的滞后和研究的不足给执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混乱,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从司法实践来看,解决执行过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理顺法院与执行当事人的关系,就必须依法对执行程序中举证责任的主体与客体、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以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作出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定。本文从界定民事执行举证责任问题入手,采用比较的方法探讨其与审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的区别;进而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分析民事执行举证责任的理论争鸣、法理价值及其功能;然后对域外民事执行举证责任的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得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最后,本文探讨了我国民事执行举证责任的制度重构,阐述了民事执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并从履行能力的争议,执行救济中的执行异议和案外人、第三人异议,举证时限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设想。概而言之,该论题针对当前我国在民事执行举证领域中相关理念和制度方面的缺失,试图构建一个包括民事执行举证原则、举证规则的体系,以期对民事执行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