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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重要的经济类型之一,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双重特征。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被打破,出现股东抽逃出资、不履行出资义务,即资合性被打破,由此将引发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或股东与股东之间将矛盾。为了解决股东之间因人合性被破坏而引发的矛盾,大陆法系的德国和英美法系的美国等一些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较早就建立了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股东除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破坏公司的人合性,不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为了使公司能持续经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将违约股东从股东中除名。我国最早确立股东除名制度的是在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①第十八条中(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但司法解释三十八条中仅对股东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才可以将其除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除名事由范围太过狭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多种多样,除名事由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十八条规定不能完全解决公司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在公司股东除名的程序中也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尚需解决,如除名后股权变更登记的法律问题、被除名股东债权债务处理的法律问题,以及被除名股东的权益维护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本论文以我国现有公司法理论为基础,并在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健全的股东除名规定,对我国股东除名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促进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从下四个章节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并对这些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第一章,主要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进行概述与分析,对欧美发达国家在股东除名的上的理论和实践加以分析和借鉴,并对欧美国家股东除名的优点与不足之处加以比较,结合我国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发现我国股东除名规定自身的不足之处.第二章,主要论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存在的法律问题。除名事由分法定除名事由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除名事由,股东除名应以重大事由为原则。随着社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经济的发展除名事由呈现扩大化的趋势,这就是除名事由上新出现的法律问题,也叫公司章程约定的除名事由;另外,股东除名程序上在表决方式和表决效力上存在法律问题,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三没有规定,也需尚待完善。第三章主要是对被除名股东权益救济存在的法律问题,股东被除名后,特别是公司章程约定的除名事由进行除名后,被除名股东已经出资或部分出资,对被除名股东原有的股权及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做妥善处理,切实维护被除名股东的权益。第四章主要是对股东除名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对股东除名在除名事由、除名程序及被除名股东权益救济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坚决的途径,以期为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仅一步完善提供微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