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犯罪案件取证是我国环境刑事诉讼面临的首要问题。我国公安机关、森林公安局和环保警察制度试点地区的环保警察负责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取证,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向侦查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和线索,并给予技术支持和帮助。目前,我国侦查机关在收集环境犯罪案件相关证据时面临诸多问题,包括取证主体专业性不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环境司法鉴定机构数量不足等。学术界对环境犯罪案件取证研究较少,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本文立足于国内外对环境犯罪案件取证的研究情况,结合环境犯罪案件取证的特殊性和现状,分析我国当前环境犯罪案件取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文章正文共3万9千余字,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分析了环境犯罪案件取证活动的特殊性。该部分简要论述环境犯罪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在取证活动方面的差异。环境犯罪案件取证活动对取证主体的专业性要求更强,取证人员除了具备刑事诉讼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具备相关生态环境专业知识。环境犯罪案件取证活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依赖性更强,环境犯罪案件通常由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大量证据和线索也由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这是普通刑事案件取证活动不具备的。环境犯罪案件涉及大量专门性问题,侦查机关在取证时往往需要第三方机构对相关问题予以监测、评估和鉴定,这也是环境犯罪案件取证活动的特殊之处。第二部分考察了环境犯罪案件取证的现状。该部分主要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两个方面,对取证主体、取证手段和方式、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衔接以及环境司法鉴定的现状予以论述。我国环境犯罪案件取证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森林公安局和环保警察。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主要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证手段和方式收集证据;森林公安在现场勘验、检查时,专业性更强;环保警察兼具行政执法权和刑事侦查权,取证更及时,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依赖性相对较低。环境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衔接是环境犯罪案件取证活动的重要内容,我国部分地区构建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联合执法机制。在行政执法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最为重要的是环境监测报告。在环境司法鉴定领域,我国已经制定了部分相关法律规范文件,对鉴定内容、鉴定方法、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等作出了一定的规定。第三部分剖析了环境犯罪取证面临的问题。该部分主要分析了环境犯罪案件取证存在的各类问题。在取证主体方面,取证人员专业性不足,机构设置不科学。在取证方式和手段方面,取证方式单一,线索来源渠道单一,联合执法机制作用有限,侦查机关在取证时过度依赖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衔接方面,行政执法人员取证活动存在瑕疵,环境监测报告存在监测过程不规范、监测数据有瑕疵以及取样不规范等问题。在环境司法鉴定方面,环境司法鉴定机构数量不足、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费用过高、鉴定时间过长等问题给侦查机关的取证活动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环境犯罪案件取证的相关建议。该部分总结我国当前环境犯罪案件取证的经验,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探究如何解决环境犯罪案件取证活动存在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完善我国的环保警察制度,提升侦查机关取证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取证的引导作用;第二,增加侦查机关的取证方式和手段,扩大线索来源渠道,切实发挥联动机制的作用;第三,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衔接,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相关问题在立法上作出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规范环境监测程序;第四,统一环境司法鉴定标准,增加鉴定机构数量以及建立专项资金保障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