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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是现代税收征管流程的中心环节,也是我国现代化征管目标模式的基础和重点。纳税申报是确定纳税义务的方式之一,与另一种确定纳税义务的方式核定征收相对比,纳税申报是以纳税人为主体的纳税义务确定方式。“具有让纳税者自主地、民主地分担国家在行政上各种课税的功能,是一种远比赋课征收方式更具有伦理性的收税方式。”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自主履行地位的确立,体现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现代宪政民主理念。纳税申报所具有的独特性质决定了其在法律上的重大意义。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不仅从制度上保证了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的规定落到实处,扩大了自行纳税申报范围,而且对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提高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此《办法》的出台,很多人表示不理解,从此次改革的进展状况来看,这次实施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可谓步履维艰,遇到了许多不易跨越的难题。而且从近两年的申报情况来看,申报结果并不理想。本文在阐述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重要现实意义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执行困难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本文的正文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在界定了纳税申报的概念、性质的基础上,对纳税申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介绍,并结合与核定征收的比较对纳税申报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讨论。第二部分,从四个方面分析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出台的原因,并针对近两年个税申报实施的情况,分别从六个方面阐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以及一些具体规定及操作要求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从加快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转轨、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建立畅通的信息来源渠道、加快发展税务代理服务业、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建立行之有效的个税申报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六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初步构想和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