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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立法将自由刑分为惩役、禁锢和拘留三种类型。惩役以服刑人员在教导所内服定役为内容,所谓定役与我国徒刑中的强制劳动相似但有差别,定役是区分韩国自由刑类型的一个重要标准。近年来由于惩役与禁锢的界限越发模糊,自由刑分类、短期自由刑、定役目的偏离以及对服刑者劳动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民营教导所等问题饱受争议。为了完善刑罚体系,将惩役刑的适用效果最大化,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将禁锢统一到惩役刑之中,刑罚中不再保留定役的内容,由执行机关根据法定标准和法定程序决定是否对服刑人员实施定役。同时保留短期自由刑并寻找替代措施,重新确立教导作业实施的目的,暂缓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在有限的范围内设立并运营民营教导所。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将从韩国自由刑体系入手,追溯惩役刑的立法背景,分析惩役刑的性质特点,力求从立法史和惩役刑本身的特质中剖析惩役刑设立的原因。第二部分则是在韩国刑法典的基础上,以总则为指导,以分则为重点,对分则条文进行逐一考察,对单独适用惩役刑、不适用惩役刑以及同时适用惩役刑和其他自由刑刑种的罪名进行分类总结,分析惩役刑适用的罪名的特点和规律,为自由刑体系的合理化作好铺垫。第三部分的内容为惩役刑的实施,惩役刑是在裁判法院对应检察院的检察官的指挥下,在教导所内实施。即检察官拥有行刑指挥权,教导所为具体的执行机关。定役的实施方式有直营、租赁、委托、承包四种。受刑者在教导所内如何进行生活,如何接受矫正教育活动,这些问题都将在本部分进行阐述。第四部分为惩役刑的困境。定役是否还能成为区分自由刑类型的标准争议已久。针对短期自由刑,保留、废除、保留但减少适用三种意见不断交锋。至于民营教导所,除了寻求其立法依据之外,还需要通过相关配套制度将处遇标准和实施效果具体化。在对定役目的偏离的批判中,劳动佣金制度支持者甚众。如何改变实施定役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顾对服刑人员的矫正教育的状况,参与劳动的服刑人员是否具备工资请求权,这些都需要从定役的性质、目的、内容、实施方式入手才能得出结论。第五部分为韩国惩役刑与我国徒刑制度的比较研究。徒刑的适用范围比惩役刑更为广泛,刑期阶段式递进特点明显。在执行方面,惩役刑的执行权力更为集中,执行场所更为单一。关于劳动的组织和实施以及服刑人员处遇等问题韩国拥有更加完备和详实的制度基础,刑罚的执行更加重视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在变更执行方面两国亦存在差异。通过制度对比将为制度借鉴做好准备。第六部分为惩役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我国的徒刑制度的分类标准优于韩国。在维持徒刑制度的同时我国应当加强对强制劳动和服刑人员处遇进行制度和执行方面的改革。一方面,加速转变强制劳动的目的,强化执行规范,增强服刑人员保障意识,加强制度与规范的建立及实施。另一方面,重视对服刑人员的矫正处遇措施,丰富处遇方式,细化处遇标准,以便于释放后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