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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制度是随着票据的出现而出现,而票据的出现是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结晶,可见,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是票据贴现此项制度存在的重要市场背景。纵观世界各国,其票据的各项交易制度均是经历了不断发展的过程。在西方票据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中,票据贴现制度已经十分的完善。我国的票据制度也同样经历了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过程,但是在票据贴现制度的一些方面,至今还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例如:第一,我国对于票据贴现的相关法律制度亟待更新。当今,《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贷款通则》以及部分司法解释,是我国对票据贴现进行管理的常用法律法规。而其中,《票据法》仅在2004年进行过一次修改;《暂行办法》于1997年5月实施至今,并未进行修改;1996年8月颁布的《贷款通则》依然适用于票据贴现业务。正是由于我国票据法方面的法律不完善,使得法律的滞后性尤为明显,也是阻碍票据贴现以及票据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第二,随着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等社会现象的出现,民间票据贴现业务逐渐的开始发展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这给票据贴现业务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内在的隐患。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司法者在处理票据纠纷时很难找到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进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我国在现行的票据贴现业务中,银行承兑汇票是票据贴现的主要业务来源,商业承兑汇票所占比重较少。在处理该项业务时,《票据法》要求该票据来源限制的十分严格,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供真实交易背景等相关材料,贴现人需要审查该票据的来源,如若贴现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而对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进行了贴现,则由贴现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银行对于开展票据贴现业务,其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义务大于权利的同时,还增加了银行进行票据贴现的业务风险。第三,在票据的基本属性上,我国采纳了票据的有因性原理,没有采纳票据的无因性原理,这也是中国融资性票据发展非常缓慢的重要原因。最初采纳票据的有因性是符合当时的时代背景,是稳定当时票据市场的重要手段。而结合当今的时代变化来看,采纳票据有因性则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对比其他的民商事原理,票据贴现则应划分到技术性规范的范畴,按照制定好的法律法规,对票据业务进行操作即可。在全世界的范围中,我国票据技术性规范的不发达,直接导致国际交往存在问题;而且,我国并非英美法系,又未参与日内日瓦统一法内,很难与世界上票据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接轨。由此可见,想要继续发展金融市场,彻底解决“技术性规范”的“衔接”问题,应当立即对《票据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制定中国特有的“技术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