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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对于遗嘱人的遗嘱意愿得以有效实现以及与遗嘱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到应有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当前对于遗嘱执行人的相关规定因受现行继承法制定之初的经济发展水平、时代背景、立法经验及技术所限,其内容过于简单,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继改革开放及经济全球化之后,我国经济水平和立法技术都有了大幅提升,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发生着巨大变化,原有的规定早已不能满足当下对其的期许,构建相对完善的遗嘱执行人制度迫在眉睫。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分析熊家遗嘱纠纷的案例,引出本文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第二部分详细阐释遗嘱执行人的含义、遗嘱执行人在遗嘱继承中的作用、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的关系以及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遗嘱执行人是指遗嘱生效时,按照遗嘱人设立遗嘱的内容处分财产,完成遗嘱人的意愿的人。遗嘱执行人能够帮助实现被继承人的遗嘱,有助于避免遗嘱继承纠纷的出现。国内学者对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的区别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二者职责相似,只是称呼不同;另一种看法认为二者职责有异,各有分工。笔者通过比较国内已有研究成果和国外相关立法后,认为将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定位为遗嘱人的代理人较为合理。第三部分主要阐释了如何确定遗嘱执行人的问题,从执行人必须具备的资格、其产生方式以及执行人对指定的接受与拒绝等方面进行研究,通过比较国内已有研究成果和国外相关立法,在分析研究后,提出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一是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应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但有例外情形;二是赋予遗嘱人替补权以及法定继承人申请法院指定执行人的权利;三是被指定人可以拒绝指定,如果接受指定须在合理期限内明示作出,且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一旦接受指定则不得反悔。第四部分探讨遗嘱执行人的职责,通过比较国内已有研究成果和国外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后,提出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一是执行人须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制作清单;二是执行人有义务报告管理账目;三是执行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复任权;四是执行人有权提出对继承人无权处分遗产行为的处理建议;五是执行人为执行的必要有参诉权;六是遗嘱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五部分主要研究遗嘱执行人的监督机制,从遗嘱的提示与开启和执行人不适当履行职责的后果等方面进行研究,通过比较国内已有研究成果和国外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后,提出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一是为执行人提示遗嘱设定一个合理期限;二是由公证机关开启遗嘱;三是设定公告期保障遗嘱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四是明确撤销执行人资格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