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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措施是目前国际上针对特殊犯罪广泛使用的侦查措施。和普通侦查相比,秘密侦查具有非公开性、技术性、强制性以及对公民人权更大的侵犯性等特点。秘密侦查措施在案件侦查中所体现的巨大作用,以及其本身具有的危害性,使之成为刑事司法的“双刃剑”,或言,“必要的恶”。本文通过六个章节,介绍探讨了秘密侦查的概念、类型、适用范围与程序、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对我国秘密侦查立法的设想等。
首先,本文开头介绍了秘密侦查的概念。先介绍国外就秘密侦查行为所作的定义,对比我国学者就秘密侦查概念的归纳,笔者主张应当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对秘密侦查措施的概念进行界定。宏观上,秘密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有其区别于普通侦查措施的概念、原则;微观上,就具体的秘密侦查措施进行分别定义。
第二章节介绍了秘密侦查的类型,根据秘密侦查使用的手段和对当事人人权的侵害程度所作的分类,区分为一般秘密侦查措施和特殊秘密侦查措施。一般秘密侦查措施主要指技术类的秘密侦查措施;特殊秘密侦查措施则指由侦查人员深入犯罪团伙内部进行侦查活动。
第三章节讨论秘密侦查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主要是借鉴了欧美国家的相关立法。适用范围强调了只有在普通侦查程序无法完成侦查任务时,才能适用秘密侦查;适用程序则强调了法定性。
第四章节主要谈到秘密侦查证据的排除和适用。鉴于秘密侦查强调的程序公正原则和当事人的可对抗性原则,如果证据取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当事人提出合理抗辩时,秘侦获得的证据应当在诉讼中排除适用。本章节主要引用了美国的相关立法和判例进行论述。
第五章节主要展望了一下我国秘密侦查措施的立法。先通过介绍国外的立法例,提出我国立法中要注意的几大问题,并以监听为例对秘密侦查措施立法进行介绍与展望。
最后,笔者认为,秘密侦查是侦查机关不得不使用的一项侦查手段。因此,秘密侦查立法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无法逾越的一道重要门槛。鉴于国家侦查能力与个人人权之间的不对称关系,如何在有利打击犯罪和侵犯个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是立法工作中的要点所在。
附则为后记和参考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