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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舟山自由贸易港区是浙江省着力构建对外开放布局、加快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积极完善全球经济治理的重大举措。舟山自由贸易港区依托深水港的自然和区位优势,在发展贸易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利措施,坚持错位原则,强化大宗商品交易各环节的功能水平,进一步提高贸易自由化。构建国际贸易服务的法律体系、完善自贸港区的监管模式,进一步降低外商准入门槛等都是建立自贸港区正在探索研究的问题。随着发展的深入,企业服务能力的提档升级与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缺失之间的矛盾恐怕是舟山自由贸易港区面临到最棘手的现实问题。本文试图就其中有关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为关注的重点。完备的法律制度是经济社会有序运行的前提,舟山自贸港区的发展必须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保障。浙江自由贸易区自2017年4月1日挂牌成立以来,经历仅仅半年,浙江自由贸易区将全域设在舟山,有着长远的战略目标规划,换句话说舟山建立自贸港区的发展蓝图并不是从2017年才孕育而生。然而,迄今为止,舟山市乃至浙江省都没有制定专门自贸区配套法律体系。因此,我国自贸区的建设水平仍旧处于摸着石子过河的初级探索阶段,对于国内法相互之间的适用冲突、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规制矛盾、制定法与商业惯例之间的衔接障碍等都缺乏应对机制,上述种种问题均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总的来说,本文共有三章组成。本文第一章是概述。第一节服务贸易的概述,从服务贸易的定义、范围、兴起的原因和重要性四个方面论述。一、服务贸易的定义,论述“服务贸易”一词在各种法律渊源中的定义。二、服务贸易的范围,区分狭义和广义之分,并以知识产权服务为例进行具体说明。三、服务贸易兴起的原因,主要包括世界服务行业的崛起,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进而引发的互补性,信息技术革命的推动,经济全球化等。四、服务贸易的重要性,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转型,有利于促进创造效益和带动就业,有利于继承本地的综合优势。第二节关于舟山自贸港区的概述,从形成背景、建成过程、功能定位、发展策略四个方面论述。本文第二章是关于自贸港区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问题。世界各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一,为此在实现区域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协议中以“正面清单”的方式划定开放领域,或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划定不开放领域。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新成果,《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参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基础,于1995年正式生效。GATS是世贸组织多边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世贸组织成员所普遍遵循。GATS的框架构成分为三部分:一是协定条款,二是附件,三是各成员承诺表,如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单。考虑到WTO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水平以及产业结构的差距,GATS没有将具体承诺作为普遍性义务约束各成员国,仅将其作为承诺的义务,以实现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活动中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将危害减到最小化。客观上来讲,我国的服务业水平相较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劣势,因此在承诺方式上采取“正面清单”模式,以降低我国在参与国家贸易中对未知行业的担忧。第二节当今全球发展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区域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协定、经济一体化协定、关税同盟与经济一体化协定、自由贸易协定和经济一体化协定六种类型。发达国家之间的协定采用这种模式最为普遍。以TPP、TiSA、NAFTA三个多边贸易协定进行具体阐释。TPP相较GATS有很大的进步,主要有三点表现。TiSA势必对未来的世界服务贸易格局变化产生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促进各缔约方之间的服务贸易市场进一步开放,另一方面对非缔约方将会产生外溢效应,弱化其竞争力优势,同时冲击WTO框架下的其他多边服务贸易谈判。NAFTA在所有对外贸易协定中,美国参与签署的协定最具有特色,我们看不到“负面清单”的明确列表,但却处处可以感受到“负面清单”概念在条款中的运用。第三节中国参与多边自贸协定谈判的情况。截至2017年7月,中国已签署15个自贸区协定,涉及23个国家或地区。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了第一份自贸区协定,然而此时还没有涉及服务贸易,2003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才第一次涉及服务贸易,2007年与东盟签订了第一份独立贸易协议。第四节自贸港区在市场准入方面的相关立法及完善。一、自贸港区市场准入的立法情况,从中央层面、地方层面和自贸港区的负面清单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中央层面以《对外贸易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主要法律框架,配合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层面包括浙江省的规范性文件,自贸港区负面清单的发展进程,修订变化。二、自贸港区市场准入立法的完善策略,通过五个方面优化负面清单。第一,明晰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法律地位,第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改良负面清单形式,第三,进一步缩短负面清单长度,减少特别管理措施,第四,减少特别管理措施模糊表述,提升透明度,降低自由裁量空间、模糊性,第五,完善负面清单投资管理模式的配套机制。第三章关于自贸港区的贸易便利化问题。WTO各协定中体现了贸易便利的内容,但是并没有一部协定专门分析贸易便利制度,也未形成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第一节WTO《贸易便利化协定》(TFA)中的相关规定,一、TFA的谈判历程,1996年新加坡首届WTO部长级会议上首次提出贸易便利化的议题,并被列入WTO多哈发展议程中。2013年,WTO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在巴厘岛召开,经过两年的努力最终通过了TFA,并于2017年2月22日正式生效。二、TFA的主要内容,TFA分为序言和正文,正文包含三部分,共24个条款。正文第一部分规定成员国在贸易便利化方面需要履行的普遍义务,有12个条款。正文第二部分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最后一部分规定了机构安排和最终条款,分别是第23条和第24条。第二节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舟山自贸港区的法治环境的建设不仅要学习国内走在前列的自贸区经验,同时要参考国际上的成功做法,取长补短。笔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两个自贸区作为样本进行阐述。一、北美自贸区的经验借鉴,从服务贸易领域借鉴的角度出发,北美自贸区因其发达的服务贸易业而闻名,是世界上最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北美自贸区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在取消贸易壁垒、创造公平机会都方面树立了良好模板,我国在立法借鉴时可充分给予考虑。二、欧盟自贸区的经验借鉴,欧盟是全球第一大自由贸易体,其内部实现了商品、资本、劳动力、服务等领域的完全自由化,其贸易政策导向也随着全球版图的拓展发生率改变,从最初“自由贸易”转向追求“公平贸易”,从主张“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系”转向“通过自由贸易协定谈判(FTA)的双边贸易关系”,其在法律制度的高度自由化体现值得我国借鉴。第三节自贸港区的相关实践及完善建议。一方面,对内我国在“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加快了服务贸易立法的步伐,但立法完善程度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许多不足。相比一些GATS、TPP、TiSA贸易协定的缔约国,有国际性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保障,我国缺乏国际性政策的支持,而自身还未制定自贸区的基本法,目前仅能依据一部《对外贸易法》,面对日益复杂的服务贸易新问题,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同时创新机制是摆在面前的难题。行政机关对行业监管模式的把握仍可以进一步施行简政放权。另一方面,对外我国面临着世界各国的夹击,如以美国为首的TiSA谈判,尽管谈判进程仍在进行,但因目前大部分与我国保持长期贸易关系的国家均已加入成员,我国也宣布参与其中,今后无论谈判结果如何,该规则对我国的服务贸易格局势必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内完善立法,对外应坚持WTO多边贸易谈判规则,对内对外不同层面提早做好策略谋划。从三个方面论述:一、构建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体系,二、优化负面清单及配套机制,三、完善行政管理措施。文章结语展望了舟山自贸港区发展的七大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