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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到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最后到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案,WTO其他成员国不断地以我国的贸易措施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为由将中国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至DS363止,上诉机构不再含糊其辞,而是按部就班地对涉案条款进行解释、分析,其结果是中国在该案中可以援引GATT20条(a)款的规定进行抗辩;但是,在随后的DS394中,专家组遵循DS363上诉机构的分析思路进行解释,最终否定了中国援引GATT20条的抗辩,中国在相似的背景之下遭遇的不同境遇,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而DS394的败诉为美国提起DS431埋下伏笔,在这种处处受制的情形下,中国急需一个可以破除尴尬局面的途径,本文将通过五部分对整个《中国入世议定书》与GATT1994第20条之关系进行论证。